(五)网站接入地不在本行政区的,省通信管理局可以直接发函要求接入地省通信管理局配合关闭网站,接入地省通信管理局应积极予以配合,及时书面通知相关接入提供者停止接入,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网站主办者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
第十七条 查处接入提供者违规行为的流程:
省通信管理局应加强对接入提供者的管理,监督检查接入提供者对用户代为备案信息的事前核验、用户行为的事中监督、违法违规网站的事后查处配合等责任的落实情况。
对违法违规的接入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要立案调查,接入提供者主体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的,可以请相关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第十八条 互联网站年度审核工作流程:
(一)每年第一季度开始对互联网站进行年度审核工作。
(二)对“备案管理系统”搜索出IP地址、域名等信息与ICP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要求相关网站主办者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三)对于相关内容主管部门年度审核意见是“取消业务资格”、“关闭网站”的,属于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根据相关内容主管部门提供的书面年度审核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九条 IP地址备案工作流程:
(一)IP地址备案单位向“备案管理系统”导入IP地址备案信息。
(二)“备案管理系统”对导入的IP地址信息进行自动核查,输出核查报告,并分送给信息产业部或相关通信管理局。
(三)信息产业部或相关通信管理局对核查报告进行分析处理。
第二十条 域名备案工作流程:
(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域名备案单位)向“备案管理系统”导入域名备案信息。
(二)“备案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数据处理定期输出统计报告。
(三)信息产业部对统计报告进行分析,发现未备案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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