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规下载 >> 行政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http://www.dffy.com 2004-10-1 11:26:54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三十九条 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主管行政机关同级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变更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变更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理不适当的。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发回原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按照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的要求,告知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本文关键词:监察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我国传统法制中的监察制度 (2005-12-8 18:52: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01-2-25 11:30:06)


上一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2-16 19:24:51)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01-2-25 11:30:06)
最新文章

Google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法律问答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