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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http://www.dffy.com 2003-2-26 17:42:02 来源:东方法眼

    绿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 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01—0.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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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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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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