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规下载 >> 行政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http://www.dffy.com 2006-5-25 18:53:21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规定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五十五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八条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第六十条 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五章 立卷归档
  第六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二)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第六十五条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调整有关内容或补充相应文书,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1997年10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本文关键词:农业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2007-3-10 20:43:23)
· 专利种子带来的风波 (2006-12-25 10:50: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2006-1-6 16:11:15)
· 一起农业承包地退回纠纷 (2005-6-1 17:33: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7-4 22:01:55)
· 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法律问题 (2003-11-17 13:53:10)
· 论美国的新农业法和对于世界农业的影响 (2003-11-17 13:47:44)
· 日本农业法概述和中国面对保护性限制的应对 (2003-11-17 13:44:12)


上一篇:公证程序规则 (2006-5-20 15:39:53)
下一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6-5-25 18:59:16)
最新文章

Google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法律问答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