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采取下派基层执法质量服务队,举办执法讲座、远程教学、案例点评,开办公安专网法律咨询栏目“法制在线”,上挂跟班学习、以岗代训等措施,及时为基层执法单位和民警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十七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联系,建立法律专家咨询组、部门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案件。
第六十八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和教育培训计划,或者针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情况,及时组织或者参与开展对民警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工作。
第七十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开展民警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升级工作。
第七十一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对法制工作民警的法制业务培训。
第七十二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开展法制调研和有关法律应用的研究工作,及时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第七十三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通过组织专题研讨会或者参加相关法律学术活动等形式,宣传公安工作和公安法制建设成效,反映公安执法实践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为公安立法和执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七十四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以公安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公安法制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新法实施前的学习培训和贯彻执行情况为重点,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通过编辑法制刊物、编写专业法制书籍和开办法制网页等形式,及时宣传公安法制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总结、交流和推广公安法制工作经验。
第八章 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法制机构。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行政复议办公室的职责由公安法制部门承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可以与公安法制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制部门配备与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对案件审核任务较重的法制部门,适当增加案件审核专职人员。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基层执法单位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法制员。法制员承担所在基层执法单位的执法咨询服务、法律学习培训等职责。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配齐配强法制部门领导班子,选拔政治素质好、法制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制部门负责人。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执法办案能力。
第八十一条 新录用或者调入的法制民警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执法办案经历。
第八十二条 对负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审批,刑事、治安行政案件审核,办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调查处理执法过错案件的法制民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案补贴。
第九章 内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八十三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第八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下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
下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贯彻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并及时报告执行结果。
第八十五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公安法制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系统,加强执法监督、指导和管理,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行政复议和案件审核等工作,提高对执法情况和法制工作的统计、分析能力以及工作成效。
应当建立法制网页,设立“法制在线”、“法制工作动态”、“法规查询”等执法指导和法律服务栏目,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信息收集、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制度。
第八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建立数据管理和信息通报制度,按时填报公安法制工作的有关统计报表。对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信息,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第八十七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案卷、执法档案、法律文书及有关台账的管理制度,做到登记齐全,管理规范。
第八十八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实行岗位目标管理制度,明确法制工作各岗位的具体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应当建立工作竞争激励机制,科学考核法制民警的工作实绩,建立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八十九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接待室、听证室、聆询室等专门场所的管理,制定场所使用、设备维护、物品设置等管理制度,保证执法工作的开展,做到规范、安全、方便人民群众。日常管理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十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本着服务执法、方便查阅的原则,加强对法规资料室的管理,制定包括法规资料的购置、登记、存储、借阅、损坏赔偿、提供服务和设备的维护、使用等内容的管理制度,为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法规资料服务和保障。
第九十一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建立健全内务管理制度,保持办公场所内务整洁、规范、有序。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以上,包括本级或者本数。
第九十三条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等内设的法制部门工作规范,适用本规定。
第九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本文关键词: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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