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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http://www.dffy.com 2007-1-18 20:04:15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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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通字[2006] 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在公安法制建设中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推动等职能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章 立法和制度建设
  第四章 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
  第八章 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九章 内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
  (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
  (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
  (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地方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三)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
  (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审批案件;
  (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六)组织、开展、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七)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九)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十)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有关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本地公安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三)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审批案件;
  (四)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五)组织、开展、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六)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八)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九)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
  (十一)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二)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呈报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
  (四)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五)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六)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八)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九)依照规定组织、开展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信访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
  (十一)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立法和制度建设
  第八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和公安工作的总体规划,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计划、执法制度建设规划。
  第九条 公安法制部门编制公安立法计划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的意见。对业务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应当认真审查;对已经立项的,应当指导、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开展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
  第十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加强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和监督检查,根据实施情况提出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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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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