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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http://www.dffy.com 2007-12-30 12:24:47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机关与邻国边防机关之间在边境地区的往来,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在边境指定地区的临时往来,双方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入境、出境检疫,依照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1957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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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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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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