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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

http://www.dffy.com 2008-1-6 12:01:21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七十六条 土地登记中依照本办法需要公告的,应当在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七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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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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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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