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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http://www.dffy.com 2008-2-2 18:50:37 来源:东方法眼

    绿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监管场所内居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标志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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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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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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