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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http://www.dffy.com 2008-4-28 19:14:50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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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
  (三)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
  (四)计量设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
  (八)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四章 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经统一审批后,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区分不同的水源,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或者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报送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按水系向所在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该水系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三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报水利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
  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
  取水情况总结(表)和取水计划建议(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六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三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第三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退水量,在规定的退水地点退水。
  因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致使退水量减少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应当退水量相应核减其取水量。
  第四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流域下一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按照总量控制、丰增枯减、以丰补枯的原则,统筹考虑地表水和地下水,制订本流域重要水系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枯水时段的调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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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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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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