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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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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5-7 14:52:00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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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词: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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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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