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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http://www.dffy.com 2008-5-29 21:03:52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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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
  (三)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四)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
  (五)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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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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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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