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国民待遇原则下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从一起地下水资源纠纷引发的命案说起

http://www.dffy.com 2003-11-16 20:53:35 作者:曹培忠 周艳波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综上所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WTO农业协议适合于所有成员国,在保障农副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国外是农场主和劳动者,我国是农民。笔者注),维护农副产品的自由流通方面,要求政府一视同仁,并且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特殊保障。⑨
  
  三,入世条件下,我国农民利益的保障问题

  加入WTO将对中国生产积极深远地影响,⑩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挑战是尤其出口环境的自由,农民的农副产品进入流通市场更加畅通,产业结构调整及成本投入更加多样化,我国农民利益的保障问题更加突出。
  第一,农副产品的自由流通,影响我国农民的生产方式,在保护条件和措施不利的条件下,中国涉农产品往往遭受限制和壁垒,使得农民利益受到伤害。在此条件下,政府职能部门不仅仅是领导者,收取一定的费用,而且是农民权益的最积极的保护者。
  第二,自由贸易环境下,市场资源的配置不仅要按照行政意志和管制模式行进运作,而且政府要依法行政。11
  诚如文中所述案件,水资源的利用问题,如果当时的政府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适当照顾农民利益,合理分配资源,具有几千年文化底蕴的中华文明,足以让质朴善良的农民兄弟顾全大局,做出牺牲让步。12试想当年的解放战争,农民兄弟宁可将生命献出,保护一个受伤战士的生命,今天何况淌出一点“天上下的雨水”?这种巨大的反差,难道不是让当政者深思吗?
  笔者自2002年被公派澳洲留学,亲眼目睹了外国农民(农业生产者)的优越的生存条件和优厚的待遇,相对于我国农民的权益保障而言,足以让我们自叹弗如!
  外国的农民首先是一个公民,享有公民条件下的一切福利和其他职业群体一样的权利,然后才是一个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在依法经营和纳税的前提下,权益受到充分地保障及礼遇。笔者曾参观过一个农场(学校附近,奶农定时下班,汽车洋房,看不出任何的职业差别。笔者注)。
  审视当前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虽然在历届政府努力下,农民权益保障成果显著,制定了许多涉农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及《水资源法》,依法保护农民权益。但是由于特殊的原因,有法不依和侵权现象还时有发生。例如,农民种植经营权问题,税费征缴问题,承包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地不对等。一方面,政府经常毁约,征地修路毁田,伤害农民利益的事时有发生,任意运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超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范围增加负担;另一方面,行政部门然而借口结构调整,不顾农民利益,强行推广种植某一作物的现象,不仅极大地伤害农民利益,而且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依据土地法规定,农民享有自主经营权、种植权,这本是市场主体应有的权利。
  
  四,以国民待遇为基础的WTO法律体系不仅要求政府职能彻底转变,而且农民的利益应加强保护
  
  农民作为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相关立法保护问题一直困惑着立法者。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民从事种植、养植一直被认为是解决就业的唯一方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我国仅《民法通则》我国公民个人对个体工商户做过一系列描述,权利粗 又难以操作,而在相关的农业法规中又往往从行政法的角度规范农业产生产经营及其他方面的公权,而相对于我国九亿农民,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来调整。因此,从中国入世,在产品自由进入流动市场,农民作为商事主体(类似于外国的农场主)不能不说是立法生态化上的缺陷,就像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完善的民法典一样。
  因此,随着立法深入及细致,农民依法经营农业问题也被写进相应的法律法规
  中国农民为革命建设和历史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农民付出足以铸造丰碑13。建国以来,农民低收入低保障,以牺牲自己利益甚至子孙的利益为代价,构建我国现代化工业体系过程中,为社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然而直到今天仍然完全没有解决农民福利和权利保障基本问题。
  中国加入以国民待遇为基础原则的WTO或许是一次机会,在推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给农民兄弟一次历史机遇!
  首先,在市场条件下,农民权益不仅不能被歧视,而且他们的劳动果实--农副产品和物权,作为商品依法自由流通,而不是被限制或者被征用;
  其次,政府将在WTO条件和规则中,彻底转化职能:
  为适应中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正式签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和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关于中国政府承诺,新一届政府机构撤并是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选择。入世条件下政府行政职能最优化模式应是新型的行政管理体制,即“小政府、府、大社会”。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线条,是形成一个自主、自治、自我管理的宽松的政治环境。这种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化应按照改组政府的结构和权力符合WTO的多边贸易机制,加强行政法规调控,增加透明度,完全符合《WTO协定》,政府应淡化对市场的干扰职能,统一实施贸易制度?,发挥市场调控职能的方向进行。
  
  
  四、结语
  
  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涉及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大局。 综观历史,中国历次社会变革,都和农民阶级有关系。他们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力军。然而,目前形势尤其是一些地区的农民权益受保障问题令人担忧。诚如前述案例,假如政府机关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根据现代经济法观念合理调配市场资源,正确处理农民集体权益和其他公民所有制的关系。这一起地下水资源纠纷引发的命案也许可以避免。
  [参考文献]
  [1]WTO,《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R],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10mis_e/10m00_e.htm
  [2]刘笋,《国际贸易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3]周道许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金融》[M],时事国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4]战后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经济》[M]编辑部,《战后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经济》,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版。
  [5]Daniel L. M. Kennedy, Jave (ed), the Political Economic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6]IAN Bronwlie, Principal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5th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1
  [7]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CESCR)
  [8]China and WTO, (Accessed in January 2002),< http://www.moftec.gov.cn/moftec-cn/wto/>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查看曹培忠 周艳波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国民待遇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上一篇: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之检讨 (2003-11-16 20:50:47)
下一篇:动产抵押第三人范围研究 (2003-11-16 20:55:40)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