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黄茂荣:同注[22],第263页。
[24]诉讼标的理论可分为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与新实体法学说等,关于应采何种理论较为妥当,学界存有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虽然具有有利于法院进行裁判,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进行攻击和防御,但在某些场合下,则暴露出了其潜伏的缺陷和矛盾,即在实体法上请求权竞合时,可能导致原告获得数个判决,从而产生不合理的结果。(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页以下。)
但是,我国台湾学者姚瑞光先生认为应采传统诉讼标的理论,并且认为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适用于请求权竟合时可能导致“同一目的之请求可能获得数个判决”为“无根之指摘”,认为:“只须实体法上请求权竟合之理论尚属存在,则基于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之法理,一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胜诉之原告,于凭此一判决获得执行返还该物后,不至于凭另一判决声请执行,纵令故意再声请执行,债务人亦可依强制执行法第14条规定提起异议之诉。”(参见姚瑞光:《就现行法评析所谓新诉讼标的理论》,载刁荣华主编(郑玉波等著):《现代民法基本问题》,汉林出版社,1981年版。)本文认为姚瑞光先生的观点深值赞同,而且,“从国内的民事诉讼教科书对诉讼标的论述看,我国的诉讼标的理论应当属于传统诉讼标的理论,”(张卫平:同注,第238页。)因而本文亦采传统诉讼标的理论。
而且,即使按照新诉讼标的理论,折衷说也与其相矛盾。新诉讼标的理论中的二分肢说认为,事实理由与诉的声明两者均为构成诉讼标的的重要要素,凡事实理由与诉的声明任何一要素有多数的情形,即发生多数的诉讼标的,从而有诉的合并。一分肢说、三分肢说与二分肢说虽有不同,但仍都将诉的声明视为诉讼标的的构成部分。(参见徐美贞:《德奥<诉讼标的理论>发展之现况》,载《东海法学研究》第十三期。)因而,按照新诉讼标的理论中的任何一种观点,在债权人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同时要求受益人或转得人返还财产时,都会认为存在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从而发生诉的合并,而不是象折衷说所认为的那样仅仅存在一个诉(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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