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WTO贸易例外权的规定不完善的原因
纵观GATT/WTO的历史,不难发现:GATT成立之初所奉行的不歧视原则(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公平的贸易结果,1958年的GATT专家组的报告指出, 对初级产品的依赖和市场问题和现存的规则和公约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⑧经济学家劳尔.普雷比克研究也表明: 发展中国家,如拉美国家,不得不为较少的回报出售越来越多的货物.⑨例如,美国汽油销售案(U.S.A. Gasoline Case),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Green barrier)”,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又如,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的国家,遭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出口货物已超过25%,约400-500亿美元,极大地削弱WTO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发挥。
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不仅严重损伤自由贸易,而且一旦纠纷出现,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U)缺陷是程序繁杂,使WTO成为大国主导操纵纠纷解决,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之便,拖延时间,采取实用主义,让对方失去机遇和市场.首先,诉讼成本较高,须聘请精明强干的法学者,了解WTO的规则和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的期望进行预测,其次,诉讼时间长,在GATT历史上,有的争端解决拖延时间长达5年.最后,即使胜诉,在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时,发展中国家难以采取有效的手段,难以抵偿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应尽快建立快速争端解决机制(rapid disputes of resolution of mechanism)⑩
第三、我国内国体制的原因
首先是政府和企业对反倾销调查认识不足,观念认识存在差距。例如尽管反倾销早在二十世纪初期便被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采用并日臻发展完善,但在早期对我国来说它仅为一个概念而已。据统计,中国遭受的400多起反倾销诉讼中,有一半以上甚至更多的企业并没有应诉。这种严重背离实际的制裁,一旦生效,将成为恶劣的事实,被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所认可,成为其他案件的事实根据。在这种情况下,按照WTO反倾销规则的附件,如果主理机关向被调查方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或对方不配合调查人员提供有效证据,那么主理机关在“缺席判决”时,便可只依据控诉方一方提供的资料,即“可获得的最佳资料”11做出不利于被调查方的裁决。由于企业的消极反应助长了反倾销指控,而遭受指控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使得企业更无力参与应诉活动,从而陷入一轮恶性循环。这种严重的不作为的方式导致中国的反倾销制裁在国际屡屡得逞。企业之所以宁愿转移产品销售市场也不参与应诉,除了相关人才不足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企业缺乏对反倾销的认识,仅仅盯着眼前的应诉费用,不考虑企业产品辛苦打下一片市场,不考虑失利之源,因而也便无法正确的制定相应的策略,使得一种产品接连遭受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指控,反倾销的范围也由一种产品波及到相关的出口产品,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发起对华反倾销诉讼。在对待外国的反倾销的问题上,中国企业的不应诉,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应诉不利,进一步丧失实体权利。
其次,企业的出口产品结构,经营思路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出口产品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而我国的劳动力价格相对低廉,此外,我国的生产资料价格也占有一定优势,为许多企业在市场营销中采用低价策略提供了条件。然而按照经济学原理并非所有产品使用低价策略都能获得最佳收益12。只有需求富有价格弹性的商品,通过降低价格,大幅度提高销售量,从而使总收益增加。因此在商品销售中“薄利多销”并非对任何商品均适用,对那些需求缺乏弹性的商品(主要是生活必需品,如粮食等)降低价格总收益会不如从前。出口产品的单调和结构不合理是遭受制裁的原因。
再次,与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政策和我国自身经济体制不无关系。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前一直采用计划经济体制,尽管我国目前已逐步步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但许多国家仍制定了苛刻的条件,13欧盟、美国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采用“替代国制度”。即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近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类似商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来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外国在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替代国制度中不免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多个作为替代国的国家中选择由于某些特殊政治,地理等原因,使得商品价格颇高的国家,从而使被调查的出口产品确定很高的倾销幅度,企业为此要付出高额的反倾销税,使企业遭受沉重的打击。
最后,我国的相关法制不健全,人才缺乏的状况与之也有一定联系,导致无力应对世界诉讼。直至90年代初,我国外贸主管部门开始组成有关反倾销法律的专门小组,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2年1月1日)《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以及《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无论从法制建设方面还是从人才方面,要适应国际贸易中的风云变幻,还需要我们的大量努力。
国际社会的误解和敌视也加剧了国际反倾销的发展和蔓延。过去的西方国家认为;中国的非市场性决定了生产资料的价格受国家的控制,难以将政府的补贴和实际的生产成本区别开。这也是中国面对外国的指控无奈的原因,综观世界贸易的历史,尤其是中国入世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经历了15年的风雨历程,三次丧失中国世界贸易组织原始缔约国的地位。14西方一些国家,凭借自己的经济势力和在国际上的地位,借口中国加入GATT/WTO谈判遏制中国发展和对于中国进行非正常的审查和制裁。依据所谓的内国法对中国进行报复,15制造了大量的反倾销案件。16也正是外国的误解才使中国的有些案件,发生奇异的结局。17事实上,中国在国际上的反倾销的调查和因此的不公正的制裁,损失严重。18
四、 中国遭遇反倾销制裁应对举措
目前,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愈演愈烈的状况下建立完善的应对机制势在必行。
第一、对于企业来说,首先要端正意识,转变经营观念,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本着“应诉—收益的原则,积极应对反倾销诉讼。据有关资料记载:美国对华金属锰反倾销案中,中国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得到了3%、5%、20%的反倾销税率,而未应诉的几家企业则按照“统一税率”征收143%的反倾销税。企业要学会运用多种销售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反对低价倾销。其次,注重全方位开拓国际市场,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我国《会计法》、《企业财会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已经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建立一套完整的财会制度,有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财会帐本,以便即使遭受反倾销诉讼也能做到有的放矢。此外,企业要寻找利益共同点,谋求与外国进口商的通力合作。我国的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成立,受损失的不仅仅是我国出口企业,外国相关企业同样会遭受损失,因此便可以说服外国企业与我方合作,以便及时得到相关信息或取得有利于我方的证据。例如:1994年的碳化硅案中,美国进口商便说服了进口碳化硅的最大用户——通用公司,出席进行抗辩,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了无损害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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