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电子商务万灵丹?──带动全球立法风潮的电子签章法 |
|
| http://www.dffy.com 2003-11-17 21:11:06 作者:陈维曾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一、全球立法风潮! 2000年5月日本国会通过了电子认证与电子签章的系列配套法案;6月30日,柯林顿也使用一枚智慧卡签署了「全球及美国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加上已通过电子签章法的德国、新加坡、义大利、马来西亚等,一股全球电子签章法的立法风潮正在兴起。经建会于去年十一月初举办了盛大的知识经济发展会议,法规面议题中最引人注目的即是「电子签章法」草案的研讨,目前该案已送立法院,与其他六个版本一起等待审议。 二、网路经济的法律需求 电子签章法之所以引起全球的注目,原因在于传统的法律规定与商业惯例,限制了网上交易的发展空间。我们平常进行交易时,虽然不一定要签定书面契约,但一旦要签订时,民法第三条要求本人亲自签名的要件将使网路交易最具优势的无远弗届特色陷入泥沼。商家如何要求网友「亲自签名」?还是变通一下只要求网友发信表示购买就可?但又如何确定发信人确实是本人?如果不是网友发的或是后来反悔恶意主张东西不是他买的,又怎么处理?这些信件透过透过网路传输时,若输入错误或储存、传送、接受资料发生干扰或中断时,又应怎么判定责任归属?我们若观察一下目前经营电子商务业者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就知道电子签章问题不解决,的确严重影响网路交易的进行。 目前网路上交易多是采用线上刷卡方式付款,消费者只要在网页上输入信用卡卡号与到期年月资讯,就可以键入刷卡金额而完成刷卡;换言之,只要知道别人的信用卡号及到期资讯,便可轻而易举地进行盗刷。此时呆帐的问题怎么解决?谈判地位高的发卡行或收单行当然不愿承担,在契约中就会约定这些呆帐得由商家吸收。如此一来,谨慎一点的商家就得花时间与人力以电话对网友进行身份确认;有些商家则索性要求消费者下载订单签名后再以传真寄回,此际电子商务就只剩下线上提供商品目录的功能了!如此繁琐且无法节省人力物力成本的运行方式势将影响电子商务的成长,加上现有信用卡交易模式的风险分担模式,更根本影响商家的经营意愿。 三、立法院审议中的电子签章法草案 电子签章法的重点就在于赋予网路上签名及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更精确点说,电子签章其实是一种电子认证,透过认证机构的认证,赋予民众使用电子签章时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不得任意撤回,例如赋予电子签名与实体签名有同等效力;电子文件在特定要件下视为书面文件,也具有一定的诉讼证据力等。由于需要有认证机制,所以电子签章法的另一重点就是在设计这些认证机构,包括了:由谁担任认证角色?政府还是民间?认证机构如何成立?主管机关是谁?如何管理?其职责是什么?什么情况下认证机构也要担负起交易的风险好让商家无后顾之忧?这些问题点其实可归结到网路立法的最大争议:政府究竟应该如何介入?这也是目前七个版本电子签章法草案间的差异所在。 以主管机关归属的问题来说,行政院版本中以经济部商业司为主管机关,但这方式面临不少质疑,因电子签章涉及高度的技术性及专业性,因此各国立法例上有设立独立专业之整合性机构以进行相关管制措施者,如美国的联邦通讯委会(FCC),德国的电信及邮政管理局(Reg TP)及联邦资讯技术安全局(BSI)。台湾目前并无此专职机构,而成立新机构在行政组织法律保留原则下,恐是一项旷日费时的艰巨工程,对此,委员草案中也提出了限期成立资讯通讯暨传播委员会;及以经济部为主管机关,但将技术稽核等事项另行交由主管机关成立财团法人管理等折衷办法。 再以凭证机关管理部分而言,研考会在九八年十一月公布之草案中,自凭证机构的资格限制、设立及审验程序、外国凭证机构特许、凭证机构资讯公布、告知义务、当事人隐私权保护、损害赔偿责任及处分罚责等,规定了多达二十七条。但至八十八年十二月行政院院会通过之草案,前述规定却几乎全数删除,仅就凭证机构对外应公布凭证作业实务,及违反罚责二点加以规定。但亦不同意见认为,基本游戏规则的制定仍须有公权力介入,不宜过度依赖凭证业者自律及市场机制决定。因此其他版本中,即在凭证机构设立透明化、交互认证相关规定、跨国认证机制、加密技术稽核及罚责等部分多有着墨。 四、电子签章法的愿景 电子签章法可以掀起全球的立法风潮,是因为各国希望让电子商务真正走入「全电子化」的境界,藉此吸引取多原先对电子商务抱持观望态度的传统产业,渐次转移其销售主力至电子通路。许多非internet产业部门,如保险业、银行贷款公司、房地产仲介业等,据估计平均做成每笔交易需十几个签章,纸面作业动辄需要七八个工作天,但透过网路可能于一天内完成所有公文往来。一旦主流传统产业也投身电子商务之列,众多的中小企业将迫切感受到竞争压力与转型需要,短期内电子商务的市场规模将呈现等比级数的成长。另方面,电子签章法也在促成电子化政府的成形。去年喧哗一时的朱婉清赴美案,如果已有技术面及法律面的配合,则检察官在傍晚侦讯结束决定限制朱出境后,便可发一封电子公文给海关、入出境管理局,再透过完整的网路通报系统,即可瞬间完成禁制命令的行政程序,就不会发生朱女士利用政府公文传递的时间差顺利离境的尴尬情况了。 电子签章法是不是电子商务的万灵丹?这不是单纯是或否的问题,法律的实践还有赖政经社文条件的支持,电子签章法与当前国家发展策略的决定、传统产业的转型、民众交易习惯的演变、网路技术的发展、政府官僚体制的价值重塑等等议题息息相关,不过它确实带动了一波从经济体系回馈到法律体系的变革运动。法律的变革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花了一百多年建立它所需要的法律制度,让我们看看网路革命后的新经济要花多久时间可能完成它的法律重塑!
查看陈维曾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网络法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