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泰山仙草蜜案 |
|
| http://www.dffy.com 2003-11-17 21:12:38 作者:赖丕仁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大家知道,泰山企业是卖饮料的,目前也经营大陆市场,其在大陆打赢了一场商标官司,值得特书一番。 根据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大陆上有一家台福公司,其于九五年间向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其商标名称与图样均与泰山企业的数种产品雷同(八宝粥和仙草蜜)。而泰山企业在八六年即向台湾当局申请商标注册,前述产品则在九三年在厦门经济特区外币免税商场贩卖。 泰山企业发现台福公司仿其商标后,即向大陆专利局申请撤销台福公司专利,嗣经专利局撤销台福公司专利,并向福建法院起诉,台福企业亦反诉泰山企业侵犯其专利权。结果一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皆认定台福公司侵权,须赔偿泰山企业经济损失2.1万元(人民币),律师代理费2万元,而案件受理费2.1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反诉费5510元皆由台福公司负担。另外,二审之案件受理费2.1万元亦由台福公司负担。总计台福公司因此须付出十万人民币,代价可谓不轻。 法律分析 由以上案例,我们知道,在台湾申请的商标及专利,在大陆是受保护的。依专利法第23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因此,泰山企业即主张台福公司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已在国内公开使用,须为撤销,并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本件泰山企业虽胜诉,但依审判意旨,其商品若未在大陆开始贩卖,仍是不能被保护的,如果台福公司在93年之前即申请专利或商标,则因泰山产品尚未进军大陆,其便不构成侵权,甚至其反诉还可能成立,反诉若成立,泰山在大陆的产品就要改名字了。 两案间有关著作财产权的保护,目前是陷于僵局,其相关文件须溯推到93年「辜汪会谈」所定的协议,两案智慧财产权保护原属当年应协议事项,没想到,两案间因政治因素,延宕至今,将来如果有大陆同胞来台湾控告台湾人侵犯其著作权,不知台湾会怎么判?(大陆有些作家的作品在网路上被大量转载,这些作家可以考虑来台湾告看看,根据判例,他们在大陆打类似官司是被判获胜的。)
查看赖丕仁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著作权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