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瘫痪网站运作之法律责任

http://www.dffy.com 2003-11-17 21:15:01 作者:陈志宇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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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知道,美国多家知名电子商务网站曾遭骇客「拒绝服务」(Denial of Service)攻击,其中包括Yahoo、eBay、buy.com、Amazon.com及CNN.com,骇客利用特殊程式联合数台电脑对网站主机发动攻击,造成网站塞车当机,使前述网站分别瘫痪数小时不等。
  依据美国执法单位调查,发现这些攻击行动之意图在干扰及崩溃电子商务活动,而 美国司法部将此事件定位在电脑犯罪而非恐怖行动,依该国规定,任何蓄意破坏程式或资讯传输而致损害之行为,可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而累犯最高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罚金范围则从二十五万美金至被害人所受损害总额两倍不等,同时,法律亦赋予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之机会。
  台湾刑法毁弃损坏罪章中亦设有对于【干扰他人电磁纪录之行为】相关处罚之规定,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干扰他人电磁纪录之处理,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其罪刑等同条第一项的毁损文书罪,得处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元以下罚金。
  此一规定在体系上置于毁损文书罪之后,详加探讨可知,『干扰他人电磁纪录之处理』,解释上类似此次瘫痪网路手法之攻击事件,即属该法所谓之干扰他人电磁纪录之行为,而得以适用该法之规定。
  至于民事损害赔偿部份,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那么,瘫痪网站行为,所侵害者究为权利或权利以外之法规及公序良俗所保护之利益?
  所谓权利包括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网站遭瘫痪,所受之损害为营业损失,应属财产权受侵害,然而如营业损失这类的『期待利益』并不包括在通说所认为的财产权(物权、准物权、无体财产权)之中,因此无法以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为请求权基础。
  不过同条同项后段规定『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此类瘫痪网站事件,系行为人故意透过瘫痪网站之手法,干扰及崩溃电子商务活动,故而可以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后段规定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损害赔偿,至于损害赔偿范围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包括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
  此类型攻击行为虽不至陷入无法可管的窘境,但因犯罪侦查在网路领域中仍遭遇重重困难,纵然美国执法单位誓言确保电子商务为从事商业活动的安全场所,但随着科技的进步,攻击手法也会不断翻新。目前,网路安全虽已成为共识,但是注意防治的人却仍然很少,漠不关心。网路攻击事件再度显示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我们虽不需要因此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抱持悲观态度或裹足不前,但强化网路系统安全,绝对是整个产业界必须优先共同解决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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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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