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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是否可监看员工电子邮件往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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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7 21:16:47 作者:陈志宇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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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际网路普及化之后,企业内部建置内部网路(Intranet)的比例也逐渐提高。多数企业的内部网路(Intranet)系统,除了供内部人员使用的区域网路外,通常也可透过网路伺服器或数据专线连上网际网路(Internet)。 目前已架设有内部Intranet网路或设有网站(Web Site)的公司行号,大多同时会给予员工个人电子邮件信箱,采用E-mail进行双向沟通,减少纸张复印文件、方便开会通知等等,以增进架设网路的使用效益。公司给予员工个人电子邮件信箱的目的虽在于增进工作效率,但无可避免的是将面临员工将公器拿来私用的问题,无论程度轻重,正如同很难限制员工不得使用公司电话来作私人联络之用一般,员工对于公司所给予的个人电子信箱,或多或少,在使用上很难完全不逾越其业务使用的目的。 反观公司立场,自然不希望员工用公家资源来接收私人讯息,或是在办公时间内收发私人信件,而承担实际工作时间减少、生产力降低的损失了。在国内或国外,目前已有多项纠纷是衍自于公司高层主管监看员工电子邮件。以国内而言,据报载,世界先进公司就曾发现有某位离职员工,在离职前夕,以公司的电子邮件系统,将涉及技术机密的许多文件,大量寄回个人的其他电子信箱中,公司乃怀疑该员工涉嫌窃取营业秘密,本拟提出告诉,但据悉最后是以和解收场。 这些新闻所引起的反应就有两个方面- 1.对资方而言,是公司的网路资源是否被员工的私人用途,甚或是不法意图所滥用。 2.对劳方而言,是资方可否限制以公司所给电子信箱来收发个人信件?资方可否监看员工电子信箱的纪录,甚或信件内容?个人隐私权是否遭受侵害? 在技术上来说,资方要监看员工电子邮件信箱之纪录或内容,并非难事。有疑问的是此一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会涉及侵害员工隐私权?关于此点,目前尚无定论。 而主要的看法大致分为二种- 1.一部份人认为网路资源既然是属公司所有,公司自应有权限制员工只能在业务上使用,而且也应允许公司有权检查其网路资源之使用情形。 2.另一部份人则认为个人秘密通信自由为宪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权,也是个人隐私权之一种,因科技进步,电子邮件已成为重要且普遍的通信方式之一,因此,亦应如同书面信件一般,受到法律之保护,资方应不得监看员工的私人电子邮件。 我想各公司对于其所有网路资源之运用,为了强化使用效益及防止纠纷,根本上应该制定明确游戏规则,但在管理上仍必须兼顾情、理、法,尊重员工个人隐私,所以并不适宜采用太强制或是极端控管的手段,片面以工作规则方式规定员工不得以公司所给予个人信箱收发私人信件,或要求员工无条件同意雇主可以监看员工的一切电子邮件,包含私人信件在内。 最好的办法就是先行与员工协商,订立劳资双方都能接受的使用管理办法,例如公司电子邮件系统仍会存有员工信箱纪录,但备而不用,资方原则上不检阅内容等。而该使用管理办法应该让所有员工知悉,尤其最好载明在新进人员的聘雇书内,如此让劳资双方都有明确的规则可循,避免互相猜疑,雇主不用花时间去监看员工信箱,而员工也不必担心公司侵害其个人隐私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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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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