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网路新经济下的法律革命 |
|
| http://www.dffy.com 2003-11-17 21:18:06 作者:陈维曾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网路时代对法律体系带来了哪些革命性冲击?
我们从网路的特性一一来检视,便可发现法律体系为何穷于应付这波网路热潮。先是「网际空间无国界」这一点,就让传统上智慧财产权只具地域性保护的前提遭到根本突破!以前你在美国所拥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就可在美国领域内受到绝对保护;如今,无疆界的网路让世界上每个人都可能侵犯你的权利而你无从救济,同样你也可能侵犯世界各地与你有相同内容权利的人,因为地域性的划分权利已不可能。
同样的特性也让传统以国界为标准的司法管辖权概念受到突破,所以就曾出现美国检察官去起诉西太平洋小岛国上一个赌博网站经营者的怪现象。
更根本的,如果网路的最终目的真的是让资料的「拷贝」更有效率,那么目前这种会让资料拷贝没效率的智慧财产权观念,不正好是反其道而行吗?如何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智慧财产权概念,同时能保障创作者的知识结晶又能促进资讯分享与传递,将是未来极重要的课题。
其他如犯罪主体难以特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隐私权保护、网路交易课税问题等等,也都将是法律体系忙于捕破网时的小插曲。
中立地看待科技,多想想法律、科技、伦理与人类生活的交界与边际 法律发展是注定跟不上科技进步的速度与社会变迁的轨迹,廿世界这短短的一百年,无线广播、录音机、录放影机、电脑程式的出现,就已让当时的著作权法带来冲击,更遑论今天网路狂潮对人类生活全盘改变所生的效应;新经济造成社会经济结构瓦解再造的同时,当然也将让法律体系进行新一波的革命。
技术是中立的,代表人类创造力的结晶,也提供人类生活另一种的选择性,这也是宪法要保障思想自由的价值所在。法律的边界随时在变,甚至经验告诉我们,新科技往往得推到法律的边界才得以操作。我们必须体认,除非是与基本人权产生尖锐冲突时(如复制人的争议),才宜让法律限制科技的发展,否则应尽量容许科技驰骋在创造力的竞技场上。除此之外,就多动动脑想想如何让科技与我们的生活融合吧!这才能指引出法律、科技、伦理与人类应如何前进的方向!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陈维曾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网络法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