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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路上的公然与散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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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7 21:24:22 作者:黄育杉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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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让人类彼此的距离缩短了,但是也引生了许多现实法律中,所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就好象是一项法律的萌生阶段,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有没有违法;甚至于,有些人是明知科技技术上的不足,利用此漏洞,遂行其恶劣的行为。
〔岬好道烧报〕(闽语),就是好东西要与好朋友一起分享,所以网路上的讯息,经常有〔一传十、十传百〕的效应。如果说,这样的情况,要讨论究竟有没有涉及违法?得先从网路行为的性质来看。
通常我们如果在一个公开的场合做一件事情,法律上称之为〔公然的行为〕。什么是公然呢?依照司法院的解释,是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的状况〕,大法官在释字第一四五号中,更对于〔人数〕与〔公然程度〕间做了解释,认为〔应视立法意旨及实际情形而定〕。通常法律都是规定〔公然做了什么事情〕,而依大法官解释,除了公然之外,还要加上〔违法性的价值判断〕,不能仅以人数的特定与否为认定,什么是〔违法性的价值判断的公然行为〕呢?这是颇难解释的问题,简单的说,就是〔会使得一般善良百姓所嫌恶的事情〕。
举例来说,如果有十个网友,彼此从未谋面,但是透过网路彼此虚拟对方的存在。这十位网友,对情色图片均有偏好,经常是私底下MAIL来、MAIL去,我们姑且称这个小小的非正式组织为〔A〕。这十位网友的行为,是否构成散布猥亵物品罪呢?他们彼此传递情色图片的行为,是否为公然行为呢?〔A〕如果往后再有人加入,网友人数增加为一百人以上者,又该如何评价呢?
其实,这个问题的重点,在于这个A团体的情况,是其由小变大,人数是由少变多时,已经〔让不特定多数人得以涉入而共见共闻〕,也就是说,从最初的一个人开始,延伸到第二个人的时候,就已经含有这种公然状态了,虽然当事人没有公然的意思,但是网路的环境,大家都知道,〔岬好道烧报〕多少都有一点〔预见散布的可能性〕,依据刑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所以啰,如果网路可以做到〔设定锁码〕的功能,也就是传递者可以设定只有收件人可以阅读,不得再行散布,或许还可以说自己没有散布的预见可能性,否则,如果涉及违法的网路内容,在〔岬好道烧报〕之前,您可以仔细想清楚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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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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