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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hoo!奇摩」抄袭事件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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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4:32:46 作者:郭联彬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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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著作权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就数据之选择及编排具有创作性者为编辑著作,以独立之著作保护之。」亦即,即使该「数据」不受著作权保护,只要在「选择」及「编排」上具有创作性,这些数据的集合体(数据库)即可成为「编辑著作」,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蕃薯藤工作人员对于「新站」单元的制作,已投入相当多精神与心力,每日自数百个站台当中挑选出六个,若以二十日计算,则是自数千个站台当中挑选出一百二十个。此种选取过程并非随机取样,而是由工作人员基于专业知识筛选出内容品质较佳的网站,以推荐给网站使用者。而「新站」单元的网页设计、内容编排亦有自己的风格。因此「新站」在数据的「选择」及「编排」上,属于人类的精神创作,可说已具有相当程度的创作性。暂且不论「新站」的各笔介绍文字是否为受保护的「著作」,至少整个「新站」单元已符合著作权法的要件,可认为属于编辑著作,而可受著作权保护。 编辑著作的著作人与一般著作的著作人相同,专有重制、公开播送、改作等权利。Yahoo!奇摩的「新奇」单元内容,在蕃薯藤所指的二十天内,有八成以上与「新站」相同,应可认定已构成「实质近似」,系不法重制此「编辑著作」。纵使行为人主张「新奇」的排列顺序与「新站」不尽相同,非属重制,则仍然可能构成「改作」,同样也违反了著作权法。至于网络上的内容提供是否构成「公开播送」,则尚有争议。 依台湾著作权法的规定,不论以重制或改作的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均属犯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可同时科处罚金【注六】。而权利受侵害的著作权人则可请求损害赔偿,即使不易证明损害额,也可以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来酌定赔偿额,最高可至新台币一百万元(著作权法第八十八条)。因此在著作权侵害方面,抄袭者除了有刑责外,也可能要负担巨额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企业的组织是公司,属于法人。若所经营的网站涉有抄袭的情事,通常行为人会是公司的员工,但公司并不能因此将责任推到员工身上而主张免责。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方面,对于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公司要负连带赔偿责任(民法第一八八条);刑事责任方面,著作权法也规定,若法人的受雇人或其它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而犯侵害著作权之罪,法人也要科处罚金(著作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罚金也是刑罚的一种,会留下犯罪前科,对于企业的商誉当然也会有不利的影响。 结语 综上所述,本事件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包括公平会的行政罚(罚锾)、司法机关的刑罚(徒刑与罚金)以及民事的损害赔偿。另外还有无形的商誉与企业形象的损失。因此Yahoo!奇摩在事件发生后立即道歉并寻求和解,是明智的做法,可惜因诚意不足而未被对方所接受。事实上,岛内网站之间的抄袭现象十分严重,但苦于搜证之困难以及诉讼程序之烦琐,多数业者往往倾向私下和解或是自认倒霉,于是诸如此类的侵权事件并没有受到有效的遏止。蕃薯藤此次的举发行动,对于努力耕耘的网络内容生产者,可说是很大的鼓舞;对于任意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不肖业者,也不啻为当头棒喝。本事件若能经过法院判决或公平会处分,必然会成为网络侵权事件的著名案例,相信可以对因特网的良性竞争产生正向的影响。有了Yahoo!奇摩的教训,网站经营者更应注重员工智慧财产权观念的教育,否则一旦构成侵权,将得不偿失。
【注一】 「Yahoo!奇摩」之前身为岛内知名的入口网站「奇摩站」,于去年被美商雅虎所收购后,将品牌改为「Yahoo!奇摩」。 【注二】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适用原则」规定:「所谓不公平竞争,系指行为具有商业竞争伦理的非难性,亦即商业竞争行为违反社会伦理,或以侵害品质、价格、服务等效能竞争本质为中心之公平竞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交易秩序,系指符合社会伦理及效能竞争原则之交易秩序,包括了交易相对人间不为欺罔及不当压抑的交易秩序,以及不阻碍竞争者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注三】 例如酷才网抄袭一○四人力银行一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89公处字第216号处分书:「若事业以欺骗或隐瞒重要事实等引人错误之方法,致使交易相对人与之交易,或使竞争者丧失交易机会,则已构成欺罔行为;另若事业之行为已违反效能竞争原则,对于其它遵守公平竞争本质之竞争者而言,已构成显失公平,而使市场上公平竞争本质受到侵害,如依附他人声誉、依附他人著名广告、不当模仿他人商品或服务之外观或表征及利用他人已投入广告行销之努力或成本,而推展自己商品之销售等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为(即俗称「搭便车」行为),该等行为具有商业竞争伦理非难性,当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是若业者未投入相当之努力争取客户,而以榨取他人网站之企业求才数据之方式,藉以扩充己身网站数据,则涉有欺罔交易相对人及榨取竞争者努力经营成果之不公平竞争情事。」 【注四】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条:「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之事业……得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注五】 蕃薯藤四月十九日召开记者会后,公平会副主委郑优接受媒体访问时亦表示,网络业者如果未经加工处理,直接将他人的内容复制在网站上,即有抄袭之嫌,将会违反公平法第二十四条:「事业不得为其它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参阅四月二十日经济日报) 【注六】 著作权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九十二条:「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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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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