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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hoo!奇摩」抄袭事件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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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4:32:46 作者:郭联彬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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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月十九日,知名的入口网站「蕃薯藤」召开记者会,揭发了一件可说是台湾网络史上最受嘱目的网络侵权事件(以下称「本事件」)。「蕃薯藤」指控「Yahoo!奇摩」【注一】自今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连续二十日抄袭蕃薯藤网站的内容,已触犯著作权法与公平交易法。蕃薯藤要求Yahoo!奇摩提出合理解释,并表示将视情况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检举或向司法机关追究其民刑事责任。 事件始末 「蕃薯藤」与「Yahoo!奇摩」所经营的业务,均属于所谓的「入口网站」(portal site),除了网络搜寻引擎(search engine)外,也提供了各式各样的内容(例如新闻、卡通、活动讯息等)与免费服务(例如免费网页空间、电子邮件信箱等),以吸引网络使用者以其作为上网浏览时的第一站(入口)。在本事件中,蕃薯藤宣称遭到抄袭的部分,是蕃薯藤所制作的一个称为「新站」的单元。 网络的世界中,每天都不断有许多新的网站诞生,新网站通常也会到知名的入口网站登录,以方便人们透过入口网站的搜寻引擎找到这些新网站。「蕃薯藤」的「新站」单元,是从众多的新网站中,每天挑选六个介绍,好让一些喜欢「尝新」的网友,可以每天看看不同的东西,不必自己在浩瀚的网海中无目的的寻找。而「Yahoo!奇摩」也提供类似的单元,名为「新奇」,差别在于「新奇」每天只介绍五个网站,每周六、日不更新数据。根据蕃薯藤的调查,自今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四月十七日止,「新奇」单元所介绍的站台中,有八成以上与蕃薯藤「新站」单元所介绍过的站台重复,而「新奇」对这些重复站台的介绍文字又与蕃薯藤「新站」的介绍文字高度雷同。蕃薯藤认为Yahoo!奇摩显然是抄袭「新站」单元的内容,在经过十余天的搜证后,蕃薯藤断然于四月十九日公开揭发本事件。 蕃薯藤召开记者会后,Yahoo!奇摩表示会尽速查证后再对外说明。就在当天晚上,Yahoo!奇摩便将被指抄袭的网页内容紧急移除,显示蕃薯藤的指控确有所据。次日下午,Yahoo!台湾总经理邹开莲亲赴蕃薯藤拜会表达歉意,并于公开声明中坦承「新奇」部份资料与蕃薯藤「新站」内容确有雷同之处,也表示在内部控管上仍有改善的空间,已采取必要的改善措施,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蕃薯藤对于Yahoo!奇摩的迅速响应,也抱持肯定的态度。据媒体报导,双方会面之气氛融洽,本事件有可能以和解收场。 然而,蕃薯藤在接获Yahoo!奇摩的正式函件后,却决定采取法律行动。原因是Yahoo!奇摩的律师函中,仅承认与蕃薯藤新站的内容有「雷同」,而编辑人员在撰稿上确有「参考」蕃薯藤网站,但是不承认有「抄袭」。蕃薯藤显然对于Yahoo!奇摩「只道歉不认错」的态度十分不满,遂于四月二十七日正式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检举Yahoo!奇摩违反公平交易法。至于是否以侵害著作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刑事告诉,将视Yahoo!奇摩后续的反应来决定。 雷同?抄袭? Yahoo!奇摩「新奇」与蕃薯藤「新站」的内容究竟雷同到何种程度?以「新奇」四月九日、十日及十一日的内容为例,这三天「新奇」共介绍十五个站台,全部都曾在蕃薯藤「新站」出现过,其中站台的介绍文字高度雷同,除了句末的标点符号外,比对结果几乎都是一字不差(参阅附表一)。基于几点理由,Yahoo!奇摩似乎很难否认有抄袭的事实: (1) 网络世界中,每日均有大量新增的站台,以蕃薯藤搜寻引擎为例,平均每日前往登录的站台即达三百以上。蕃薯藤「新站」每日自数百个站台中挑选六个,Yahoo!奇摩「新奇」挑选五个,二十天内重复率竟达八成以上,很难令人相信其为巧合。 (2) 蕃薯藤「新站」的说明文字并非网友所提供,而是由蕃薯藤工作人员自行编写。若Yahoo!奇摩「新奇」的说明文字并非抄袭,难以解释何以各则雷同程度竟然一字不差。 (3) 蕃薯藤「新站」于每日凌晨零点更新,而Yahoo!奇摩「新奇」则于每日下午二时左右更新。所有重复站台,「新奇」上线时间均较「新站」为晚。 (4) 有一部份站台的说明文字与Yahoo!奇摩搜寻结果的网站描述不一致,但与蕃薯藤搜寻结果的网站描述相同。 不公平竞争 通常一提到「抄袭」,往往让人先想到的是著作权侵害的问题。但本事件中,蕃薯藤先采取的法律手段却是向公平会提出检举,主张Yahoo!奇摩的抄袭行为构成「不公平竞争」。由于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曾就数件网站间的内容抄袭事件认定为不公平竞争,并分别予以罚锾之处分。这些处分的案例事实均与本事件有颇多类似之处,蕃薯藤的主张应是相当有力。 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事业亦不得为其它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是不公平竞争行为之概括规定。根据公平会所制订的「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适用原则」,事业间的竞争行为,应当以品质、价格、服务等效能竞争为本质,且手段不得违反社会伦理,否则即具有「商业竞争伦理上的非难性」,而构成不公平竞争【注二】。认定是否构成不公平竞争,可从交易相对人间之交易行为,以及从市场上之效能竞争是否受到侵害加以判断。若事业对交易相对人为欺罔行或显失公平行为,或有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或破坏市场的行为,均构成不公平竞争。 公平会自去年四月起,陆续针对多家人力资源网站盗用其它竞争者的企业求才资料,认为「若业者未投入相当之努力争取客户,而以榨取他人网站之之方式,藉以扩充己身网站数据」,已涉有欺罔交易相对人及榨取竞争者努力经营成果之不公平竞争情事【注三】,而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注四】,分别处以新台币数十万元的罚锾。这些企业求才资料的内容通常只是职位、应征条件、工作环境、待遇、公司简介等讯息,不具有创作性,因此也不享有著作权保护。盗用企业求才资料虽未侵害他人著作权,但仍可构成不公平竞争。 假若「Yahoo!奇摩」确有抄袭蕃薯藤网站内容的情形,依照目前公平会的见解,显然是一种「以榨取他人网站,藉以扩充己身网站数据」的行为,构成不公平竞争【注五】。「Yahoo!奇摩」与「蕃薯藤」均为岛内数一数二的知名网络公司,且互为第一竞争对手,若就榨取行为对竞争秩序带来之不利益、榨取者手段之不当程度,以及被榨取之标的是否著名等各种因素加以衡量,本事件比起前述人力资源网站的案例,违法程度似乎更高,故Yahoo!奇摩可能将面临较高额的罚锾。再者,一旦抄袭行为被公平会认定为违法,被害人尚可依公平法第三十一条请求损害赔偿。 著作权侵害 抄袭网站内容的行为,除了可能违反公平交易法外,往往也会涉及著作权侵害的问题。构成著作权侵害的前提,必须被抄袭的网站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否则即无侵害可言。著作的保护,一般认为应以具有原创性(originality)为其要件,原创性的概念包括独立创作(independent creation)与少量创作性(a modicum of creativity)。因此,著作权法明文规定,诸如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以及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第九条),原因即在于其不具原创性。蕃薯藤「新站」的内容每日介绍六个站台,每笔的介绍文字约二十至四十字不等。就各笔站台介绍而言,虽然均为蕃薯藤工作人员独立创作,但如此简短的文字叙述要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少量「创作性」并不容易。如果是特别出色,具有创意的文字表达,并不会因字数少而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例如五言绝句也仅有二十字),须视具体情形而定。但「新站」的各笔介绍文字均属一般的描述,尚无特殊创意之表现,本文认为很难主张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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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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