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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位化技术与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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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4:34:44 作者:郭联彬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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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传统的著作权法目前仍可适用于数位化著作,但崭新的著作利用方式不断出现,在法律面也产生了新的灰色地带,全无先例可循。许多网路上的著作权争议事件,至今仍未有定论,若干案件的结局以和解收场,使我们仍无从得知法院的倾向。于是著作人与著作利用人面临了许多不确定性,既危险又充满无限的可能。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出现,未来也有可能出现完全迥异于现行制度的著作权观念。现在,则是新技术冲击旧制度、新观念挑战旧价值的过渡阶段,还没有人能够提出一个完美的解答。
注释:
【注一】 简单地说,开发一项产品需要一定的成本,而每复制或多生产一份的成本则较低,于是同样的产品生产越多,每一份的平均成本就越低,经济学上将这种现象称为「规模经济」。一般而言,著作的价值在于无形的创作部分,而不在于所附着的有形媒体。例如开发一套电脑程式(无形的创作)可能需要数千万元的成本,但将程式复制到光碟片(有形的媒体)的成本则每片不到十元。而数位的储存方式又保证了每一份都和原始的那份「一样好」。 【注二】 当网路通讯成了家庭中的标准设备时,连线的费用可能很低或是根本免费。而计费方式往往会是收取固定租费而无限量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每多传送一笔资讯并不会再增加额外的成本。 【注三】 保护「表达」不保护「观念」,即所谓观念与表达二分法(idea/expression dichotomy),是各国著作权法均承认的原则。台湾著作权法第十条之一:「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权,其保护仅及于该著作之表达,而不及于其所表达之思想、程序、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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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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