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网络个人电脑交换数据的法律问题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4:36:12 作者:陈志宇 来源:东方法眼

    绿  


  ezPeer是一套以网路提供个人电脑进行档案交换的软体,设有中央伺服器收集统整所有使用软体的使用者电脑内部档案的清单,提供检索,并且经由软体设定由使用者端自行互相连接以传送档案。
  因此当传输的档案内容为他人之未授权著作物,此时就产生违反著作权法的问题。
  在目前台湾的著作权法而言,并未设有独立的辅助侵权规定,因此就单纯提供检索服务的伺服器及全球数码公司而言,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可论。
  即便各使用者之间交换未经授权的内容,也因为该软体本身并非专以提供交换未授权内容物,而多半归责于使用者自身的使用行为,也不易论以帮助犯。若论以帮助犯,则必然已经针对使用者而执法,因为帮助犯的成立也必须有正犯的存在。
  在该软体及服务开始收费后,该公司的责任大致上并未产生变化,但是对于使用者而言,却加重了不合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风险。
  对于上传端而言,便是散布未经合法授权的著作,此时便违反著作权法。而最重要的是,目前著作权设有刑责,属告诉乃论,因此诉讼程序上,只要有著作权人出面提出告诉,检察官就可以进行侦查。
  必然的,检察官定会要求提供检索平台伺服器的全球数码公司提供使用者交换档案的资讯。由全球数码的新闻讯息中,档案传输均会有独一的数位指纹记录,每一个使用者下载多少内容,由谁跟谁进行传输等资讯,都会被记录在伺服器中。
  因此若真有著作权人提出告诉,则最大受害方将会是所有提供过【上传】服务的使用者。
  没有人知道检察官会不会侦办此类型案件,也没有人知道会不会著作权人提出告诉,因此所有使用该软体的人只好自求多福。

  (注:原题:Ezpeer的法律问题)



  查看陈志宇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网络法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治一治网络强制浏览行为 (2003-11-19 19:32:23)
· 「Yahoo!奇摩」抄袭事件的法律责任 (2003-11-18 14:32:46)
· 网路上的公然与散布行为 (2003-11-17 21:24:22)
· 网路新经济下的法律革命 (2003-11-17 21:18:06)
· 雇主是否可监看员工电子邮件往来内容? (2003-11-17 21:16:47)
· 瘫痪网站运作之法律责任 (2003-11-17 21:15:01)
· 电子商务万灵丹?──带动全球立法风潮的电子签章法 (2003-11-17 21:11:06)


上一篇:数位化技术与著作权 (2003-11-18 14:34:44)
下一篇:评论台湾著作权法第51条 (2003-11-18 14:40:34)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