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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悬赏”岂能悬而不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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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5:53:20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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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实践中处理悬赏广告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完成悬赏广告行为有数人时,奖金应如何处理。数人完成广告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数人完成行为时间上不一致,原则上只有最初完成者领取报酬权利,市场经济是效益经济,如果允许一个行为无限期地拖延下去,这对双方当事人都无利益可言,物的应有价值也得不到实现,在实践中规定只有最早完成者有接受报酬的权利,一方面有利于督促知情者尽早与广告人联系,使广告人的目的得以早日实现。另一方面由于悬赏广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当事人,如果允许每一个行为人都有权向广告人请求利益,这对他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利债权债务关系的早日确定和实现。其次是数人同时完成广告所规定的特定行为,每个行为人都有平等的报酬请求权,数人在广告发布人承诺的范围内均分利益。但报酬性质属于不便分割或广告内声明应受报酬者仅为一人时,以抽签决定,特别在利益无法按法定或约定处理时,以抽签决定这是一种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做法,有利于人们心理平衡,减少不必要的矛盾。 二是刑事悬赏广是否可撤销及其条件。刑事悬赏广告是一种单独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形成的,民事主体对单独民事法律行为享有形成权,同时他也享有撤销权,考虑到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民事主体在行使撤销权时,有时间上和方式上的限制,从时间上看,广告发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在指定行为完成之前行使。如果指定的行为已经完成,就形成了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定的债的请求权已经形成和明确,这时的撤销权已为请求权所替代。广告发布人只能行使抗辩权来对抗行为人的请求权,他可以用行为人完成的行为与指定行为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来抗辩行为人的债的请求权。这时行为人为使请求权得以实现,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要用证据来证明自己完成的行为与指定行为一致或完全一致,如果行为人做到了这一点,广告发布人的抗辩权就随之消失,他就必须履行广告所承诺给付的义务,否则,行为人可以行使司法救济权。从撤销的方式上看,广告发布人行使撤销的方式必须与发布的方式相一致,广告在什么范围内发布或什么级别媒体上发布,就必须在相应范围和同等级媒体上公布行使撤销权的信息。如果行为人在广告发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已经形成合理的信赖利益,广告发布人必须赔偿因行使撤销权而给行为人的合理信赖利益造成的损失。如果广告发布人已明确抛弃了撤销权,则不得行使撤销权,如广告发布人明确规定广告的有效期间,在此期间内,广告发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因为广告发布人已抛弃了特定的期间利益,在私法上利益是可以抛弃,只要这种抛弃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法律是不会主动干预的。最后,如果从广告性质上看,是不可撤销的,则广告发布人也不得行使撤销权。
注 释: [1] 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第319页,320页。 [2] 采用此说以梅仲协《民法要议》93页,史尚宽《债法总论》33页。 [3] 胡长清《民法债篇总论》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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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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