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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完善

http://www.dffy.com 2003-11-19 16:53:44 作者:何莉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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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摘要:加入世贸组织给中国银行监管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完善银行监管法制是银监会的首要任务。我国现有银行监管法制应重视规范立法和系统立法、立足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健全银行监管法制体系、改善监管方法、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完善具体监管制度,使之符合新形势的发展。
  关键词:银行监管 银行监管法制现状 银行监管法制完善


  Talks on the perfection of Chinese banking supervisory regulation in new situation
  He Li-li
  (Hunan University, Hunan, Changsha, 410079, China)

  Abstract: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has put forward a higher
  requirement to Chinese banking supervisory regulations. How to perfect the banking regulation law is the first task of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Standardized and systemic legislation should be paid more intension to perfect the banking supervisory regulations system ,improve the supervisory skills and the overall quality of personnels in order to adpat the development of new situation.
  Key words: banking supervison , banking supervisory regulations actuality, banking supervisory regulations perfection


  世贸的加入,银监会的成立,给我国银行监管法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试从新形势下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入手,阐述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必要性,并在强调其意义的基础上,提出完善银行监管法制的建议。

  一、从背景条件分析完善银行监管法制的迫切性

  1、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1995年是金融立法年。我国先后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初步形成。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除了《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外,还包括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管理规章。从形式上看,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似乎已经完善了。然而实践中,经常遇到运用银行法规的重叠、不协调和抵触的情况。深入分析现有的监管法制,我们不仅发现既有的规则、制度还有缺陷、疏漏,亟待补充的问题仍大有存在。
  2、 开放环境给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带来了挑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金
  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银行监管法制的国际化发展将成为高质量、有效率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构建的必然选择。为此,需要对银行法律制度加以修订,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3、 银监会的有效监管要求具备完善的银行监管法制。2003年4月28日银监
  会正式挂牌成立。银监会的成立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极其重要的一步。银监会担负着中国人民银行原承担的监管银行业职能,目的是让银行监管更加专业化和科学化,提升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然而,银行监管必须依法进行。银监会的设立、监管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依赖于银行法规的完善。离开了健全的银行监管法制,不仅银监会的行为失去了规范、约束、指引和保障,而且银监会也失去了监管的标准、权威、手段和基本前提。所以,完善银行监管法制是银监会实施优质监管的自身要求。


  二、从现存问题分析完善银行监管法制的必要性

  (一) 监管法制体系的不合理和不协调
  1、我国现行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的规章。但是行政规章的内容不能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起到补充缺漏的作用。事实上,两大银行法对一些应予规制的问题尚未修改,有很多法律条文也有待进一步阐释。然而,我国一直未出台对两大基本银行法做系统的补充性解释的条例或规章。虽然行政法规和银行规章在96年之后产生不少,却没有两大法系统的实施细则。
  2、银行监管有关条例和规章相互之间或与两大基本法之间有很多重叠、不协调和直接抵触之处。比如,1996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中第4、5、13、24(第一项)、29(第一款)、62、63、64、68、69条等条款都与《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相重复。再如,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重叠也甚为严重。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大量直接照搬了《票据法》、《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①立法指导思想的原因。受当时“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指导思想影响,制定者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效益理念,使得行政法规或规章相互之间或与法律之间有大量重叠的条文;②立法技术水平的原因。制定者欠缺规划性和全局性把握的技术,使得立法缺乏连贯性、协调性和前瞻性;③法律编纂工作的不足。制定者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修订、废止工作未予以足够重视,使前法与后法、上位法与下位法、同位法相互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不能保证法律规定的动态协调性。

  (二)监管法制的制度选择取向不利于监管目标实现
  《商业银行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过于侧重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监管。比如,在《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存款人的保护”的绝大部分条文及第四章“贷款和其业务的基本规则”的多数条文都是对银行与客户的私法关系的规制。但这种立法选择取向,反映了立法者试图通过严格规制私法关系来实现监管的目标,有监管权力干预私法关系之嫌。

  (三)监管法制在手段和方法上有缺漏
  1、对存款保险制度等监管手段未予以足够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为空白状态。而国外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秩序和稳定银行体系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因为该项制度有助于借助存款保险机构来加强对银行业务的监管,尤其是有助于通过存款保险机构督促银行减少违法经营。
  2、缺乏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此种监管设了专章“接管和终止”(第七章),但是该法对银行因破产或主动退出市场的监管之规定过于简单,仅有原则性的4个条文,诸如关闭中债务清偿、债务重组、有效资产的承接、被关闭银行的托管等均无规定。另外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法制必须对破产程序的各种问题设置监管。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稳定的金融破产法,就无法按照市场的原则让效益低下的金融机构稳定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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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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