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综上所述,构成婚姻法适用道德机理的空间是开放的,如何填充这个空间?用什么来填充这个空间?需要法官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针对案件不同的现实情况并根据法律适用的可能作出选择。上述视角并非穷尽,只能说是几个主要的方面,任何机械的套用都是拙劣的。所谓方法,应当是从目的而生,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的目的不尽相同,因此,从婚姻道德机理中寻找出来的解决方法也就不同。笔者提出这几个有限的也是主要的视角,意在提醒法官的注意。当然,一个法官如果并不在乎从上述这些视角追求法律适用的道德完美,而仅仅以法律是这样规定或者应当是这样理解而作出裁判,我们或许不能说其适用的法律是不正确的,但我们却可以说这样一个裁判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是可疑的,因为其不仅忽略了婚姻法本身所应有的道德内涵,也忽略了法官作为裁判者应有的司法良知。
“我们应该说,引导法官做出选择的社会政策在某种意义上等待着法官去发现;法官只是在发挥潜在于规则(如果其被恰当地理解地话)之中的意义。”⒃法官的这种“发现”不同于“造法”,象婚姻法的道德存在本来就是客观的,法官的责任就是去发现它们以及它们存在于法律之中的意义,而本文所提供视角也同时是实践的几个主要路径,剩下的便是对法官智慧的期待。
注释:
①[美]O·W·霍姆斯:《法律之道》,许章润译,《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
②[美]威廉·杰·欧·唐奈、大卫·艾·琼斯:《美国婚姻与婚姻法》,顾培东、杨遂全译,重庆出版社1986年月10月版,P2。
③同上,P4。
④同上,P6。
⑤同上,P9。
⑥同上,P10~11。
⑦[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P125。
⑧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9月版)“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夏吟兰文),P290。
⑨同上,P291。
⑩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P10。
⑾同上,P49。
⑿[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年1月版,P62。
⒀同上,P69。
⒁同上,P75。
⒂同上,P87。波斯纳解释:“帕累托最优是这样一个原则,在某种资源的配置下而不是在另一种状况下,如果至少有一人的状况改善了,且没有他人变得更糟,那么前一种资源配置就要优于后一种。”
⒃[英]H·L·A哈特:《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翟小波译,《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夏季号,P191。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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