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论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http://www.dffy.com 2003-12-12 22:26:31 作者:夏敏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四、结语

  综上所述,构成婚姻法适用道德机理的空间是开放的,如何填充这个空间?用什么来填充这个空间?需要法官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针对案件不同的现实情况并根据法律适用的可能作出选择。上述视角并非穷尽,只能说是几个主要的方面,任何机械的套用都是拙劣的。所谓方法,应当是从目的而生,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的目的不尽相同,因此,从婚姻道德机理中寻找出来的解决方法也就不同。笔者提出这几个有限的也是主要的视角,意在提醒法官的注意。当然,一个法官如果并不在乎从上述这些视角追求法律适用的道德完美,而仅仅以法律是这样规定或者应当是这样理解而作出裁判,我们或许不能说其适用的法律是不正确的,但我们却可以说这样一个裁判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是可疑的,因为其不仅忽略了婚姻法本身所应有的道德内涵,也忽略了法官作为裁判者应有的司法良知。
  “我们应该说,引导法官做出选择的社会政策在某种意义上等待着法官去发现;法官只是在发挥潜在于规则(如果其被恰当地理解地话)之中的意义。”⒃法官的这种“发现”不同于“造法”,象婚姻法的道德存在本来就是客观的,法官的责任就是去发现它们以及它们存在于法律之中的意义,而本文所提供视角也同时是实践的几个主要路径,剩下的便是对法官智慧的期待。

  注释:
  ①[美]O·W·霍姆斯:《法律之道》,许章润译,《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
  ②[美]威廉·杰·欧·唐奈、大卫·艾·琼斯:《美国婚姻与婚姻法》,顾培东、杨遂全译,重庆出版社1986年月10月版,P2。
  ③同上,P4。
  ④同上,P6。
  ⑤同上,P9。
  ⑥同上,P10~11。
  ⑦[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P125。
  ⑧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9月版)“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夏吟兰文),P290。
  ⑨同上,P291。
  ⑩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P10。
  ⑾同上,P49。
  ⑿[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年1月版,P62。
  ⒀同上,P69。
  ⒁同上,P75。
  ⒂同上,P87。波斯纳解释:“帕累托最优是这样一个原则,在某种资源的配置下而不是在另一种状况下,如果至少有一人的状况改善了,且没有他人变得更糟,那么前一种资源配置就要优于后一种。”
  ⒃[英]H·L·A哈特:《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翟小波译,《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夏季号,P191。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查看夏敏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婚姻法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夏敏

相关文章

 

· 对《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 (2008-7-16 22:07:12)
· 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理解 (2008-4-7 19:24:45)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应当修改 (2006-4-25 20:07:02)
·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一点质疑 (2004-3-2 18:53:4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12-26 21:43:08)
· 离婚原则的道德反思—兼议婚姻法的相关问题 (2003-12-10 17:44:15)
· 对婚姻法修改草案的几点建议 (2003-11-19 20:26:50)
·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 (2003-11-18 15:51:24)


上一篇: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就物求偿说之检讨 (2003-12-11 18:23:56)
下一篇: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及其限制──从网络名誉侵权角度的探讨 (2003-12-17 12:53:37)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