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陈实、马忆南,在消费者的言论自由和经营者的名誉权之间,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春季特刊),转载于张文显主编,中国民法学精粹(2001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1月。
[6] Gertz v.Robert Weltch.Inc,418U.S.323(1974)
[7] Milkovich v.Lorain Journal Co.494 U.S .1(1990)
[8] The Supreme Court-Leading Cases,Havard Law Review,1990,vol 104,p224
[9] 陈实、马忆南,在消费者的言论自由和经营者的名誉权之间,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春季特刊),转载于张文显主编,中国民法学精粹(2001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1月。
[10]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P5。
[11] 前者观点持者如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5):169-170;后者观点持者如张西明,从Non-regulation走向Regulation,网络时代如何保障言论自由,法学,2001(7):47-54,本文的写作曾受张西明文启发,但不同意其关于这方面的观点。另外,值得指出,张西明文还有其他失误之处,如关于Prodigy的BBS案例的描述,认为是原告撤诉,而事实上是在其文章发表之前早就由纽约最高法院作出了判决。
[12] 如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5):169-170。
[13]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14] 这种错误观点在讨论中存在,如:李德民,数字化和因特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下),著作权,2000(3):2。
[15] 参见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P221-223。
[16] 王迁,论BBS法律管制制度,法理学、法史学,1999(3)
[17] 此案参见:戴豪君,网络和法律,[台湾]资讯工业促进会科技法律中心,1999年,P205
[18]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Public Law ,pp105-304,Oct.28,1998. http://www.thomas.loc.gov.
[19] BBC--Online,2000年3月30日,互联网服务商诽谤案和解案件对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影响深远。
[20] 这种观点见:王利民、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教材),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P168-167
[21]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P261。
[22]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P264-265
[23] 参见此案有关材料专题:
[24] 该主页的网络地址为:http:/WWW.Zhangjiang.gd.cn/nethome/Andrewwang/maxstation/(现已依一审判决被注销)。
[25] 《生活时报》,2000年12月20日。 此文章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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