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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垄断案对我国反垄断提出的几点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4-2-10 15:08:26 作者:林小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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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择温和型的反垄断模式
  温和型反垄断制度是相对于严厉型反垄断法而言的。一国的反垄断制度是以本身违法原则为基点,还是以合理原则为核心,导致反垄断制度的严厉与温和之差别。严厉型反垄断法强调,凡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的垄断标准的,不问其实质上是否能推动经济发展、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使消费者得到实惠,一概制裁。而温和型反垄断法通常要考虑垄断行为的动因与影响后果,并不一定“见垄断必反”。而且在温和型反垄断制度中,合理原则占有重要地位。7
  依照这一原则,市场上某些反竞争行为不必然被视为非法,而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尽管该行为形式上限制了竞争,但同时又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或其他有利于社会整合利益的实现,如有利于采用新技术降低产品成本,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该行为就被视为合法。8合理原则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灵活性,尽管该项原则的创立原是为解决反垄断制度在现实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但由于该项原则能更好地反映反垄断制度的终极价值目标——社会整体利益价值目标的要求,因而在各国反垄断法中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合理原则究其实质是一种以经济利益比较为核心的原则,9通过合理原则来判断垄断带来的负经济效应与正经济效应何者为大,以便决定是否适用反垄断制裁。这使得合理原则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有许多的论述表明垄断是一把双刃剑,对经济的影响既有负面的,也有正面的。相对应,竞争同样具有两面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竞争的消极方面正是垄断发挥积极作用的领域”。10所以,在一些场合下,不管人们的主观意愿如何,反垄断的结果可能是反了竞争。那么,如何解释这种悖论现象呢?结论是垄断有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之分,与此对应,竞争可分为有效竞争和过度竞争。合法垄断是竞争的必然结果,保护合法垄断有利于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竞争,也有利于遏制过度竞争,维护有效竞争;非法垄断则是指拥有垄断优势地位者滥用其优势,以种种不正当手段抑制竞争对手,对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威胁,这才需要人们运用反垄断法的武器制裁之,即“现代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在合理的集中和过分集中之间确立界限,制止过分集中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力量的滥用”。11当合法垄断成了反垄断制度利剑下的替罪羊时,反垄断就意味着反竞争,反垄断制度的悖论就难以避免,这恰是现代反垄断制度运行百年间恩恩怨怨之所在。
  由此看来,垄断和竞争如此相连,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恰好对竞争产生积极和消极之相反作用,使我们在建立和适用反垄断法时不得不小心翼翼、谨慎行事,唯恐因反垄断制度的不当实施而“伤害”了竞争。所以,采用温和型反垄断制度至少可以避免严厉反垄断的“武断行为”。

  1朱慈蕴:《反思反垄断:我国应当建立温和型的反垄断制度》,《清华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2廖振中 梁远航:《论知识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制度设计和价值取向——“微软垄断案”二审判决分析》,《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1期。
  3 郭琼:《从微软垄断案看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4张立勇:《对微软垄断诉讼案的思索》,《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5 潘 琦:《从微软垄断案看中国反垄断法政策的取向》,《福建论坛》,总第231期。                          
  6 李强 卢献武:《微软垄断案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7朱慈蕴:《反思反垄断:我国应当建立温和型的反垄断制度》,《清华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8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231页。.
  9 沈敏荣:《法律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规则分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10 王先林:《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两个基本问题》,《.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
  11 何勤华:《美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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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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