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概要:
诉讼期间的物权如何进行变动,是我国在制定物权法规则过程中不容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我国的现行立法对此方面的规定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民法学者虽然对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不懈的研究,但基本上都是从层面上解释了物权变动是什么,我国应当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但却忽视了物权变动在不同的期间、不同的阶段所具有的差异性,结果导致了司法实务中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对标的物进行物权变动的行为的合法性无法作出判断。基于此,笔者对物权变动的基本含义、物权变动的阶段、我国目前关于诉讼期间物权变动的立法状况进行归纳、评析;对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诉讼期间物权变动的基本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优劣。在此基础上,笔者从诉讼期间的基本物点、诉讼期间对物权变动的基本要求以及物权变动规则应体现中国特色以及其价值定位等角度出发提出完善我国诉讼期间物权变动规则之构想。(全文共10568字)
何为物权变动?诉讼期间物权如何变动?这是制定我国物权变动规则过程中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在商品交换频繁发生、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流转速度日趋快捷的现代经济生活中,“物权变动理论掮起了确保财产在生产、流通等过程中形成良性的归属与利用秩序的重任”⑴。为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物权变动理论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共识,我国许多的民法学者也围绕物权变动进行了不懈的研究,提出了物权变动的一些基本理论。在这些研究成果中,学者们都以一种极其自信的方式从层面上解释了物权变动是什么,我国应当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但却忽视了物权变动在不同的期间、不同的阶段所具有的差异性,结果导致了这些理论对司法实务中在特定期间内发生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合法性难以提供正确判断的依据,这其中以诉讼期间当事人能否处分讼争标的物为代表,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尚在人民法院的审理之中,另一方面当事人又对讼争的标的物进行处分,这使得法官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所进行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为此,笔者拟从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西方国家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立法模式,对我国诉讼期间的物权变动进行简单的探讨,以期能在立法上能对完善我国的物权变动理论有所帮助。
一、物权变动的基本含义
凡是权利都会产生动态现象,物权也不例外。物权所产生的动态现象,就是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属于民事权利变动的一种,是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物权变动的含义,一般均认为可以从权利主体和权利自身两个角度来进行考察。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考察,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从权利自身的角度来考察,所谓物权变动则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⑵但也有学者认为,无论是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考察,还是从权利自身的角度来考察,二者只是在形式上有所区别,在实质上并无不同,他认为,“所谓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产生:绝对地发生,对既存物权的原始取得以及继承的取得;变更:物权的内容以及作用的变更;消灭:对于任何人也无法再取得的消灭的总称”。⑶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兼容了从权利自身和从权利主体考察的两个角度,体现了物权从产生、变更到消灭所具有的动态性的特点,能够有利于我们去认识物权变动的每一个阶段。
㈠物权的取得。
所谓物权的取得,也就是物权的产生,是指主体取得客体物的某种物权,是主体与客体在法律上的结合,从而建立了主体对客体物的排他性支配关系。
物权是一种普遍性的对世权利。因此,法律必须规定严格的统一规则,使取得的物权具有统一的对世效力。因而,物权的取得必须是一种适法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产生取得物权的效果,这就要求主体取得物权的方式、要件和时间等都必须是合法的,这也是物权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㈡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看,是指物权主体、内容及客体的变更;从狭义上看,是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更。由于物权主体的变更属于权利人的更迭,应当属于物权的取得与丧失问题,因此,物权的变更一般仅指狭义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物权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物权权能范围的改变、存续时间的改变、支配客体范围或价值的增减等,而客体的变更,是指物权客体物本身的变化,包括范围的增减甚至客体物的灭失。⑷
物权变更是物权主体因自己或客观原因使物权内容发生变化,是在维持客体物与主体既定的法律关系前提下的一种变化。由于物权变更关系到物权的内容,因此,物权的变更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产生变更的法律效果。
㈢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主体丧失物权权利。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考虑,即是物权与特定权利主体的分离。物权可以因客体物的灭失而消灭,此称为绝对消灭,在此种情形下,客体物本身不存在了,客体物不仅与原主体分离,而且他人也不可能取得其权利;客体物因消费完或完全丧失价值而消灭;物权也可以因权利转移给他人而丧失,此称为相对消灭,在此种情形下,消灭实质上为物权的转移,对于原物权人是消灭,而对于新物权人则是取得。相对消灭方式主要是因买卖、赠与等移转所有权的方式。
一般而言,物权的绝对消灭因其不涉及任何人的利益,法律不对其进行过多的规范,只明确物权可因客体物灭失而丧失即可,而对于相对消灭,涉及到他人的取得,法律要对其进行规范,但这种规范不是从消灭的角度,而是从移转的角度,即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移转标的物。
从上述物权变动的三个阶段可以看出,这三个阶段均是相互独立的,每一种物权变动行为都可以基于一定的原因而发生,它可以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以发生在继承法律关系中,还可以发生在诉讼期间、仲裁期间等某一个具体的时段,但无论发生在何时,发生在何种场合,它都能反映当事人处分标的物的意思表示,都能记载某种物权变动行为的客观存在。只是嗣后当法律对物权变动的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时,这些物权变动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可能会大相径庭,有的会被认为是合法的,有的则会被认为是非法的,而界定物权变动行为合法与非法的标准就是法律对不同期间物权变动的规范。本文正是基于此种目的来探讨诉讼期间的物权变动行为。
二、我国关于诉讼期间物权变动的立法实践及评析
㈠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立法状况。
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还较短,尚没有关于物权变动的统一立法,但是通过这几年的努力,我国立法机关在一些基本法律和单行法律中已经制定了一些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变动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交付移转所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几乎是照搬了《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这两个基本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更是一种折衷主义原则。依据上述条文,我国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是交付移转所有权。这是一条适用于包括不动产在内的所有财产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也就是说,我国一律采取交付公示,标的物自交付时起移转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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