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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http://www.dffy.com 2004-3-8 7:12:57 作者:国廷斌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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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该权利一旦被侵犯,也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该条只规定了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笔者认为,商标所有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不经行政程序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商标权属于私权的范畴,任何私权遭到侵害均能得到司法上的救济,《实施条例》也没有否定司法救济的途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2月制定了《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对驰名商标造成《商标法》第10条第(8)项所述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定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这就意味着当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无效时,其应当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注销或变更已注册的企业名称,同时也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不经行政程序直接对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进行裁决,向商标所有人(包括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司法救济⒀。该规定的实施从侧面证明了司法救济途径的可行性。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主管机关应当出台相应的补充规定,在他人使用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或者权利人可以不通过行政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对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判定企业名称登记无效。
  结论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履行入世承诺,加快规范行政行为的改革,修改规章制度步伐,进一步与国际规则与惯例接轨。知识产权的入世,实际上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我国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中尚有可完善之处,笔者建议出台相应的规定,禁止在宣传中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的字样,取消对驰名商标的地域限制,完善企业名称禁用权的法律救济程序,将有利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注释:
  ⑴黄晖 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P314
  ⑵黄晖 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P46
  ⑶黄勤南 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月第1版P123
  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载《中华商标》2003年第5期
  ⑸吴汉东 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2版P298
  ⑹黄晖 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P46
  ⑺黄晖 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P403
  ⑻郭宝明:《驰名商标认定新原则之思考》载www.law-lib.com(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库)
  ⑼载商标宝典网 http:www.marketbook.net
  ⑽《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及其注释》第1条(iv)款
  ⑾普翔:《对驰名商标界定的思考——兼评修订后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中华商标》2002年第1期
  ⑿《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保护规定》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有权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为叙述上的方便,本文称这种权利为企业名称禁用权。
  ⒀王振清《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载www.sina.net    2003年1月15日新浪企业服务。

  参考书目:
  1、吴汉东 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2版
  2、黄勤南 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月第1版
  3、黄晖   著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后记
  2003年5月,被调从事知识产权工作,适逢《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出台,读罢如坠雾里,对其规定百思不得其解,后有高人指点——驰名商标乃法律救济之手段。顺其意,再读《规定》,诸问题迎刃而解,随有写论文之欲望。但因文笔拙劣,数次都半途夭折。数月后,在网上得郭宝明老师一文,读后大惊大喜,我与郭老师不谋而合,写作欲望再次袭来,而最终恐有抄袭之嫌,再次作罢。04年,毕业论文写作无法逃避,于是结合工作之实际,做此一文,亦为半年学习总结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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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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