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通知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作出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执行中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与出让年限,并应当办理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有: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执行中涉及到的主要是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其他三项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和收益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剖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该条法律的规定,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并应当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执行中应当注意保留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注:①孙宪忠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②孙宪忠《物权法基本范畴和主要制度的反思》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③郭洁著《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
④黄金龙著《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16页。
⑤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41页。
⑥郭洁著《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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