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们建议设置一个催告程序。因为股东对关联人的请求权是为公司的利益设计的救济权,原则上只有在公司怠于行使对关联人的救济权时,股东才可以行使对关联人的请求权。股东发现关联人侵害公司权利时,可以准备起诉关联人或其他侵权人,但起诉前应当将起诉事项告知公司,给公司留有起诉的机会,如果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起诉关联人,股东就不得再行起诉;如果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不起诉,股东就可以起诉,建议将这一期限规定为1个月的时间。这样既可以给公司行使请求权的机会,同时也保证了股东对关联人的诉权的行使。
(三)公司、共同侵权的公司控制人的诉讼地位
对公司在诉讼中地位有两种认识和做法:(1)被告地位。英美国家将公司作为被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规定,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公司必须作为被告参加诉讼。{17}(2)诉讼参加人地位。日本《商法典》第268条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提起诉讼后须立即告知公司。公司可参加追究董事责任之诉。可见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一种诉讼参加人。{18}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股东对关联人的诉讼中,公司不宜作为被告。我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系属原告请求对象,如果把公司作为被告,则会出现公司既是被告,却又享有胜诉利益的情况,这明显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产生冲突,故公司不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公司作为一般诉讼参与人也不合适,因为我国法律制度下的一般参加人必须是诉讼中立者,而公司不仅要为公司利益参加诉讼,而且还要享有胜诉利益,不符合中立者的身份。我们认为公司应当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因在于公司是诉讼利益的归属者。股东对关联人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公司是诉讼的受益人,故公司的地位应当是原告。
在关联人侵权行为中,有串通行为的大股东、董事、经理是对公司共同的侵权人,他们的地位应当是共同被告,实践和理论对此认识都是一致的。
(四)限制处分原则
诉讼制度中的处分权包括对诉权的处分和对系争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对股东处分权的限制基于对股东滥用诉权之防止。股东行使请求权的目的是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最终保护自己的受益权,如果在诉讼中关联人承诺给予股东的私利大于其胜诉后可能从公司的受益,股东就有与关联人串通侵害公司权利的可能性。那么,允许股东处分民事权利,股东就有机会与关联人在诉讼中串通,擅自处分公司利益。具体做法除限制股东对公司利益不利的自认外,就是实行不调解制度。不调解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的重要制度之一。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单位,在诉讼中行政机关没有处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权利。股东对关联人的诉讼也是为公司和广大股东的权利而为的诉讼,具有类似的性质,故可参照适用。
1吴建斌:《关联公司关系浅析》,刊载于《法学天地》1996年第3期。
2何美欢:《证券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香港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页。
3管强主编《关联交易内幕》,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3年版,第210页。
4李兆阳:《感受美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5管强主编《关联交易内幕》,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3年第215页。
6周友苏著:《公司法通论》,第591页。
7管强主编《关联交易内幕》,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3年第142页。
8周友苏著:《公司法通论》,第591页。
9引自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04页。
10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1997年第1卷第91页。
{11}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10页。
{12}汪渊智《形成权理论初探》,载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13}最高人民法院主编《判解研究》,王利明文,2001年第3期。
{14}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4页。
{15}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7页。
{16}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1997年第1卷第95页。
{17}杨路《股东派生诉讼问题研究》,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
{18}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1997年第1卷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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