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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立法构想

http://www.dffy.com 2004-6-12 20:19:45 作者:徐剑英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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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我国自引进公司法人制度后,公司法人格被滥用现象层出不穷,严重破坏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生存环境。而当前我国司法对此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规则,《公司法》虽对某些滥用公司法人行为作出规定加以调整,但单纯依靠现行公司法律框架体系不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完善现行《公司法》,有必要引进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人制度进行补充、完善。本文针对公司法人格被滥用的现状,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涵的阐述,明确了当前司泷实践中适用该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场合,并就该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  理论依据  适用场合  立法构想

  法人独立原则与有限责任原则作为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中的基本制度,其法理意趣是为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达成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当这一平衡被公司法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所打破时,便需要一种衡平的法律制度来纠偏、矫正。有鉴于此,美国首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之先河,随后,其他一些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确认了该制度,将其作为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例外,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成为两大法系国家对公司法律制度适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重要共识。当前我国司法对此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规则,但实践中公司成为其背后股东籍口逃避法律责任或牟取不当利益的"合法外衣",从而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同样屡见不鲜。《公司法》虽对某些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作出规定加以调整,但单纯依靠现行公司法律框架体系不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完善我国现行《公司法》,有必要引进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强化公司股东的责任,使有限公司弊端缩小到最小范围,这对把已加入WTO经济环境的我国建设成为诚信社会主义国家具有积极意义。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及含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术语,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①它是司法判例中维系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克服法人人格独立及由此所引起的法人责任独立之弊端而出现的一项制度,就其内涵而言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1、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公司人格否认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独立人格的公司,因为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能享有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的优惠,其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②从逻辑上看,也只有承认罩在公司头上的"面纱",即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才谈得上是否应该将该面纱揭开的问题。
  2、仅在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它是对公司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一种确认和揭示,是典型的个案否定,是在追求法律关系的具体妥当性和实质正义性基础上的一种"反思性平衡",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彻底的全面的否定。
  3、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它只是对股东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借助法人合法有效的外壳从事规避法律行为的否认,也就是说,其法律效力仅局限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该个案的特定法律关系之外,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不容否定。
  4、适用目的是通过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来追究滥用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只
  是一种司法规制,而非立法规制,即是事后救济,而非立法预设,
  是体现平均的正义以补充分配的正义 。③它仅是公司结构中的一个例外规则,这种例外规则对于诱导公司更好地平衡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具有特殊意义。
  综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完善,是对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绝对化纠正,在某种意义上公司否认原则实质上是公司法特殊的有限责任向民法中普通的无限责任的复归④,其本质意义在于防范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以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和契约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践中公司法人格被滥用的几种表现形式
  我国法律过于片面地强调法人人格的绝对独立性,因而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现象大量存在,其典型特征就是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来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主观上系故意或恶意,客观上给债权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实践中,公司法人格被滥用主要有下列几种表现形式:
  1、空壳公司。投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即将其投入的资金抽逃或转移,企业因资产减少或严重不足,成为空壳法人。当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时,公司早已失去偿付能力,而股东则以公司为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2、一人公司。投资者为了规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借用妻子、父母、子女或亲朋好友的姓名进行登记,成为公司空头挂名股东,而这些成立后所谓的有限公司资本实际均有某一实际经营者出资,公司实际是由一个股东操纵。
  3、脱壳经营。公司在大量举债情况下,故意不参加年检,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股东或出资者既不依法组织清算,也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而是以原有的营业场所、经营人员、董事会异地重新设立公司组织经营,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实践中吊销营业执照已成为公司合法逃避债务的有效方式。
  4、虚假出资。某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庇护、甚至鼓励企业违规开设公司,投资者借机在设立公司时未按《公司法》要求向公司投入足额注册资本,不仅影响企业自身正常的经营活动,还影响企业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
  5、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一些集团公司或大公司为了分散经营风险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设立子公司。表面上看,这些子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实质上均由其母公司操纵、控制,成了母公司实现其目标的"工具"。当子公司因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负下巨额债务或濒临破产时,母公司则假借子公司独立人格这块挡箭牌,拒绝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理论依据
  面对上述各种滥用法人人格独立现象,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相关的明文规定加以调整。笔者认为,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依据现有理论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有效地规制公司滥用法人格的行为,矫正当事人间失衡的利益关系。
  1、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英美法系国家是通过判例确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都是从"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一般民法原则出发,通过不断实践最终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而"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作为我国民法上的两大基本原则已有明文规定。因此,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可通过适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这两大基本原则来间接地、合法地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给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而遭受损失的相对方以一定的司法救济。"诚实信用原则"系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⑤。如股东在享有公司法人制度给予的有限责任的优惠的同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以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使原本平衡的利益关系发生人为的倾斜,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违反了法律给予公司独立人格的初衷,超越了权利行使的正当界限,构成权利滥用,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这两大基本原则本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的宗旨在法律上对这种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作出否定,通过对股东义务的阐释,进而揭开罩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这层面纱,抓到公司幕后的黑手-违背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试图以法人人格独立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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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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