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对发生于货物制造、装船、运输过程中的可归因于不可抗力的延迟运输,货物不能发运免责。事故发生后,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此后14天内,以航空信的形式向买方提供事故发生地的有权主管政府机关签发的不可抗力证明书,作为证明;在此情况下,卖方仍负有以最大努力尽快发运货物的义务。事故持续十周以上,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该条款对什么是不可抗力,根本上未予涉及。
(2)详细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执行程序,但实践中,谁为有权主管政府机关,何为卖方之最大努力,极不明确,授予双方以争执之柄。程序为实体服务,因为实体的模糊不清,再完善的程序亦为空中楼阁。
综全文所述,从不可抗力之学说起源到司法实践及今天该学说的日益繁荣,学说诸多无一定论。我们认为不可抗力亦不应有定论。不可抗力的理论及实践都是在发展的。因为社会在发展变化,它推动了不可抗力学说的发展变化。用过去的理论机械的套到今天的现实上是教条主义,不可取。研究不可抗力的学说也不应就理论而论理,过分的学究,理论归根结底要为实践服务,这是我们在本文中探讨理论所紧紧把握的,也是本文所努力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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