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有关当事人依据撤销事由,主张本已生效的民事合同归于无效的一种实体权能。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七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两种情形的撤销权,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和债权人的的合法权益不受相对人的恶意侵害。我国目前处于改革过程中,尤其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基于各种因素,恶意订立合同,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或者恶意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因而正确、合理地行使撤销权对于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重点就有关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撤销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概述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有关当事人依据撤销事由,主张本已生效的民事合同归于无效的一种实体权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了撤销权的两种情形:一是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即当事人以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已经订立和生效的民事合同。主要有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等情形。二是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即债权人以债务人处理其财产或者债权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由此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主要事由有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务人恶意抵押财产、恶意出质财产等。
以上两种撤销权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权利的一方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而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权利的并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即对债务人的享有债权的第三人;二是对于前种情形撤销权人可以主张撤销,也可以主张变更;后种情形则只能主张撤销。
合同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经过充分的平等协商,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一致,通过履行合同达到各自预期的目的,实现互惠互利。如果说合同的订立在种种原因下是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或者合同在订立时就因种种原因而显示公平的,或者该合同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的,法律为维护基本的公平和公正,允许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总之,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缺陷,即为撤销权设置的法律缘由。可以说撤销权的设置更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良好秩序,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
由于撤销权中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毕竟是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有效行为,有别于其他民事纠纷,不可能使之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效力未定状态,故合同法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作了特别规定。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即使存在延长情形时最长也只有五年,且上述期限均为除斥期间。这就和诉讼时效相区别。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十年。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为不变期间,除斥期间一旦届满,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即告消灭,即请求权丧失,不能再行使之。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撤销权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众所周知的诸多因素,恶意订立合同,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或者恶意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因而撤销权的合理和充分运用对于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本文追求的价值所在。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相关规定》),也在多个条款明确了对当事人撤销权的支持和保护,其精神即是凡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情形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均应当予以支持。
(一)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企业改制相关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1、该撤销权的性质。此处规定的撤销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选择请求变更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专属于撤销权人的权利,只有当事人自己可以行使,他人不得主张该权利,即便存在可撤销的理由,未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不得依职权撤销合同。
债权转股权中,时有债务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的情况。债权转股权一般是在债务人境况不好,不能如实履行原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实施的。债权转股权后,债权人成为作为债务人企业的股东,如果债务人减债增资后,经营状况良好,债权人能够通过股东收益获得对原有债权的补偿,才能通过债权转股权行为真正获益;但如果债务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甚至于达到破产清算的地步,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更大的损失。因为债权转股权以后,债权人实际上就失去了债权人的资格,不能再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作为企业股东,只能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时,再按股东投资比例分配所剩余之财产。而实践中这种破产清算完毕还有剩余财产的情况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从未出现过。因此,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其债权利益的实现则非常渺茫。
可见,实施债转股后,债权人的清偿顺序会发生不利变化。故在此之前债权人势必认真进行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向债务人以债权作为投资成为债务人的股东。而其判断的依据就是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此时设若债务人有欺诈行为,就会使债权人产生错误判断从而做出错误决定。因而此时法律就赋予债权人撤销或变更权利。
2、该撤销权的形成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债务人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隐瞒企业资产一般是指债务人有资产,具备清偿债务能力,但故意隐瞒不报,逃避债务,迫使债权人选择债权转股权形式来实现其债权利益。虚列企业资产一般是指债务人在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为诱使债权人以债权投资折抵债务,采取制造虚假资产负债表等欺诈手段,使债权人作出错误的判断。(2)债务人具有主观恶意,亦即具有欺诈的故意。无论是隐瞒企业资产也好,还是虚列企业资产也好,二者只是手段不同而已,其性质是相同的,均属于债务人欺诈之行为,且其主观上都表现为债务人具有逃避债务或者诱使债权人作出债转股错误决定从而达到减消债务的目的。(3)债权人是因受欺骗而陷入错误,该错误不是由于债权人自己的过失而发生的。(4)债权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订立了合同。即决定以债权作为投资,与债务人订立债权转股权的协议。
3、该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被撤销的合同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被撤销时起无效合同一旦被撤销,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可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当债权转股权合同被撤销后,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订立该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仍然合法有效地存在,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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