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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http://www.dffy.com 2004-11-29 20:01:11 作者:唐伟元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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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能成为财产的载体,完成交易的使命,这是民事主体的动的功能。法律确认团体主体就是为了确定一种财产秩序,便于财产的交易流通,在此前提下,若不能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能实现该团体特定的功能和目的。可以这么说,这些团体只是充当了为实现一定目的和功能的工具,法人团体说到底也是一种工具,归根结蒂,这些团体都只是为了满足人的最大利益需求而存在,民事主体与真正意义上的主体--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可能具有同等价值认识上的地位,正是基于此一点,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大便有了足够的理论空间,而不能仅仅停留在立法上的保守层面。这样一来,也就不会出现立法与现实相脱节的现象,更不会出现非法人团体从事民事活动与民事主体内涵之间的逻辑矛盾。
  四.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小节
  一切法律规则及其其他社会规则都是围绕人这一主体而设置开展的,人作为法律上的主体具有终极意义,除人之外的其他的主体,如法人、其他团体主体等,都是作为人达到某种目的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最终还是在于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体系的存在要依赖主体支撑,而且,法律的进步、发展、变革、扩展,也是从主体这一方面着手的。主体对于法律具有实质意义,同样,民事法律规则也都是因民事主体而设,民事主体的发展、变革、扩展,对于维护人的利益和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理论上,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民事主体判断的经济性因素
  法律规范确定什么人和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比如,在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中,只有自由民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奴隶象物一样,是奴隶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法律规定是直接由奴隶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奴隶主不但占有生产资料,占有奴隶的劳动,而且直接占有奴隶的本身。不仅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归根到底由生产关系所决定,而且哪些社会组织能够参加到法律关系当中,也是由经济条件本身的要求所决定的。由此可见,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无论是自然人还是社会组织,虽然是由法律规定的,但是法律规范并不是确立其主体资格的最终根源,立法者不能任意规定权利主体的范围。法律将"非人"的团体组织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是因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需要。任何一类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确立都反映出不同时代的人们的要求,起到了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作用。民法上"自然人"的地位的确立,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对法律的要求,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将个人确立为法律主体、赋予人们完全的行为资格,正是为了确立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人们可以自由的进出资本、商品和劳务市场,自由的进行商品交换,合理配备各种生产要素,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先前发展。
  2. 民事主体判断的法律性因素
  民事主体的确认不仅依赖于物质生活条件,而且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实际上,哪些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以及这些民事主体享有哪些民事权利,都是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的,社会上的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团体,尽管有其客观存在性,但只有被法律承认后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人,与法律规范的联系构成了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其他形式的社会关系的主体的区别。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任意参加到法律关系中,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要作为民事主体,必须通过民事法律规范确立民事主体地位,获得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一旦被国家和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后,他们(它们)便以自己所有或归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为基础,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3. 民事主体判断的社会存在的争取因素
  社会存在的法律主体地位从历史的发展可知,是逐步从统治阶级中争取而来的。法律只是保护主体的利益,不是主体则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不是主体则为客体或物,它们只能受役于主体。对客体和物的保护是通过对主体的权利的保护来体现的,如通过保护主体的财产权来保护物不受侵害。主体的地位实际上意味着一种特权,任何有主体含义的法律就是保护特权的法律。正是这种特权导致了社会主要利益的分配,从而导致社会关系的冲突和危机,进而产生法律革命的要求和必然性。古罗马法即为一种旨在保护贵族奴隶主特权的法律体系,经过平民与贵族反复斗争产生的《十二表法》规定,除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外,平民在该法规定的范围内已取得和贵族平等的地位,经过法律人格的变化或主体范围的膨胀之后,最终变成了一种以民众自由权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制度;法国大革命摧毁了封建制度,《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宣告:"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从而确立了自然人完全独立而平等的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民事主体制度。因此,生物意义上的自然人作为法律上的主体地位的逐步扩大是通过一次次斗争达到的,争取到法律上的主体地位,进而拥有作为民事主体的地位。对于社会团体(如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则是通过在经济领域发挥重大作用来争取的。
  4.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是发展的
  因为社会各个时期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存在自身的发展状况等因素各不相同,因此,对于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也不一样。如罗马法上的法律主体的判断标准与法国民法典上法律主体判断标准就不一样。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现实,民事主体制度也会因此成为发展变化的制度体系。
  5.权利能力或人格本身不能作为民事主体判断的标准
  民事主体的地位是法律赋予的,而权利能力或人格也是法律赋予的,大多数民法典是通过赋予社会存在的权利能力或人格来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律赋予社会存在的民事主体的标准及原因是什么呢?难道是因为法律赋予了社会存在以民事权利能力或人格吗?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或人格本身并不能说明法律赋予社会存在的民事主体地位的标准及原因。而且,法律赋予社会存在的民事权利能力或人格的原因及标准又是什么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才是民事主体的真正的判断标准。而民事权利能力或人格只是对民事主体的真正的判断标准的抽象概括,目的是使社会存在有资格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去。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或人格在民事主体制度中只具有抽象意义,而不是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6. 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应区分而论
  对于自然人这样一种社会存在,法律确认其为民事主体的实质标准应为"人"这样一个事实,只要是生物意义上的人,法律都应当然的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而对于非自然人的社会存在,民事主体的判断的实质标准应为具有独立的意志和拥有可支配的财产并可成为财产的载体。其中,独立的意志,是非自然人的社会存在被确认为民事主体的首要条件。独立的意志是民事主体的区分、独立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独立的意志,则民事主体不成其为主体。只有具有独立意志,才能成为其他主体的一个具体的交易对象,才能与其他主体发生意志交流,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而拥有可支配的财产并可成为财产的载体,说明有进行经济活动的基础和能力,法律确认其为民事主体,是为了能够对其加以引导,更重要的是发挥其主体性,促进财产和经济的交流,以促进社会的发展。
  注释:
  [1]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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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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