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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的继承和移植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http://www.dffy.com 2005-3-19 8:29:00 作者:马振明 周伟 段禹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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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经济学家杰文斯(1835-1882)曾在他那个时代发牢骚说存在一种"权威的有害影响",这就是,当思想被人们普遍接受之后,经过一段时间便会在公众的头脑中固定下来。新的从业者必须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学习现行的技术或思想,并且在某一种操作程序中获得一种既得的满足。尽管这是一个自然的进步,但所接受的思想可能会变成教条;由这些教条主义而产生的智力僵化,以及对相反观点的不宽容,会阻碍思想的进一步发展。[6]这样的情形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实际上,对惯用的法律制度的怀疑以及对经典的逆反,很大程度是来源于对"权威的有害影响"的恐惧和矫正。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百花齐放才凸现其理论价值和实践功用。但怀疑须建立在事实之上,而逆反更可能是一种可怕的感情用事。

  参考文献:
  [1] 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8.169.
  [2] 转引自(德)Ko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4(中译者序).
  [3] (德)弗兰克·闵策尔.求大同:德国民法典立法的成果和错误.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4](德)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欧洲大陆民法的典型特征[M].郑冲译,载孙宪忠主编:《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3.33.
  [5] 韩世远:《根本违约论》,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4期。
  [6](美)小罗伯特·B·埃克伦德等著.经济理论和方法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24.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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