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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http://www.dffy.com 2005-6-15 16:52:04 作者:康小军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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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有扶养能力何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生前可以立遗嘱取消他们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丧失继承权。
  其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再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其老有所养。
  最后,在法定继承中,应当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继承法将社会主义道德所要求互谅互让、团结和睦上升为法律原则,这既是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也是巩固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要求。为了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团结和睦,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都应当互谅互让、团结和睦。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主要表现在:
  第一,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各继承人具体情况不同,应该坚持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具体分析,确定遗产分配方法。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些;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多分些,相反,应当少分或不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第二,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协商处理遗产继承,这在我国民间较为盛行。一般很少在父母刚去世就立即分割遗产的,这体现了互谅互让、团结和睦这个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三、我国继承法基本原则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继承法》制定于改革开发之初,当时人民的私有财产并不多,继承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加上立法坚持"宜初不宜细"的原则。所有我国继承法存在很多漏洞或规定不详尽之处,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与贯彻。笔者以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还应当包含以下几个原则:
  (一)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原则。在《继承法》中,是否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一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肯定观点认为:既然《宪法》规定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继承法》当然应当符合此规定,否则即违反了《宪法》。因此,在调整继承这种财产转移关系时,必须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否定观点认为:《宪法》、《继承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继承权,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没有规定不尽义务的人不享有继承权。如果要求对被继承人尽义务才能享有继承权,那么就排除了未成年人及不能赡养父母的子女的继承资格,这与《继承法》中的子女包括所有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相矛盾。
  那么权利义务相一致,究竟是否为《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呢?笔者认为应该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
  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继承法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指享受依继承等方式获得遗产的权利应当与承担和履行的扶养义务相一致。"⑤该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所以也应该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继承权产生的根据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与扶养关系的结合。第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的确定离不开扶养关系。本来有继承权,如果不尽扶养义务,甚至虐待、遗弃被继承人,则会丧失继承权。比如,在百年前美国所发生的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针对遗嘱继承人帕尔玛在杀害遗嘱人(自己的祖父)之后还有无继承权的问题,形成了完全相左的意见。其中一种意见是:如果按照纽约州《遗嘱法》的规定,似乎即使继承人杀害了遗嘱人,除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外,并不应当剥夺其继承权。然而,根据相关法律原则,继承遗产的条文也依赖"不得有过错原则"。最后法院判决帕尔玛败诉。第二,有些人只有尽了较多或主要的扶养义务,才能取得继承权。例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只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遗产的分配份额根据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多少加以确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要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2、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或遗嘱附有义务的,未尽扶养义务或没有履行义务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二)限定继承原则
  "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并以所得积极遗产额为限,对被继承人所欠的合法债务和税款负清偿责任的法律原则。"⑥
  限定继承原则是对旧社会"父债子还"陋习的否定。现代各国大多规定了这一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793条规定:"继承人如欲取得有限责任继承的资格,应向继承开始地的民事法院提出声明,此项声明应登录在为受理放弃继承声明书而设置的登记簿。"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法确认了限定继承原则。对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免去其偿还被继承人合法债务的责任。另外,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必须与家庭债务区分开来。为了家庭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而欠的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在任何国家,人类的法律规定不可能做到像成语上讲的那样理想:"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相反,任何一位伟大的立法者都有可能面临法律的疏漏问题。在这方面,被拿破仑视为"不朽的"《拿破仑法典》就是明证。我们知道,法律是人类认知对象的符号结晶,但人类对对象的认知受制于多种因素,所以我们的立法也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这就需要我们确立相干的法律原则,发挥它们的补漏效力,使法律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1.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2.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3.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4.郭洁、杜甲华《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史宗林《民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6.王丽萍《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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