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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构建和谐社会

http://www.dffy.com 2005-6-25 20:51:45 作者:赵睿利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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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社会的不和谐,很大程度是由于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市场管理的混乱、调控之不力及社会保障滞后等原因引起的。经济法有必要也有可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和谐社会 经济法 公平 经济均衡

  和谐社会的提出及含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论断,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什么是和谐社会,怎样实现?正可谓见仁见智,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做出回答。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该概念提出的源头及背景上加以考察,“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是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论断。
  和谐社会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的状态,内涵极其丰富,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公民与政府、人与自然等多重关系。有论者认为“从理论上讲,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从实践上说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从人际关系、资源配置、社会结构,即个人、群体、社会等方面来研究具体的条件和机制。” [1]有论者认为“从垂直社会流动的角度看,和谐社会应该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为人民提供更多的上升机会;人们地位的变化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2] 有论者认为“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 [3]而法学家则更关注以法治方式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既是我国古人追求的“大同世界”,也是西方人向往的“理想国”。笔者对和谐社会的认识上,倾向于赞同吴鹏森在《公平:和谐社会的柱石》一文中提及的观点。和谐社会应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宏观结构的和谐,包括城乡结构、区域结构、阶层结构、民族和睦、劳资关系都要处于和谐状态。”“第二个层次是微观结构的和谐。微观和谐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第三个层次是人与自然的和谐。”

  当前社会和谐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们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贫困人口迅速减少。但是,在巨大成就背后,也存在者一些不和谐的问题。
  目前“三农问题”,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困扰着国家的发展,尤其是贫富差距急剧扩大。贫富差距,即不同收入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通常用基尼系数反映。目前,整体反映居民收入差别的基尼系数在我国已经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表明,1998年,中国居民中20%最高收入户与20%最低收入户的收入相差8倍。[4]在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的调查中,20%最高收入群占有全部收入的54.58%,而20%最低收入群所占比例还不足1%。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群体事件大量爆发。西方学者伊尔伯格认为:“中国目前已经大步进入一个剧烈的社会变动期,社会各利益集团间的对抗已经有了逐渐激化的迹象……某些阶层或群体的获利是以另一些阶层的利益被损害为基础的。利益调整的依据是全部自然法则,既包括知识技能机遇和信息等技术性条件,更主要依据对资本的掌握程度。” [5]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党和国家适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经济法理应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
  一.经济法具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在我国著名经济法学家杨紫煊主编的《经济法学》中,论者认为“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由此,论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按照协调论的观点,之所以在市场经济情况下也需要国家协调,是“因为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也存在者‘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实践证明,只有既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6]可以看出,市场失灵是因为其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
  现实中,在市场秩序这一块,存在着人为的地区封锁、垄断,导致竞争机制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不正当竞争行为诸如假冒或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倾销搭售、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公用企业或其它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等,屡见不鲜。问题食品充斥市场。在宏观调控这一块,从国家审计署近两年公布的情况看,一些职能单位财务管理及其混乱,银行存在大量呆帐死帐,另外,企业或其它经济实体严重偷税漏税。地方政府违规征地拆迁。在社会保障这一方面,目前反映比较强烈的有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等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人们对市场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动荡。时常见诸报端的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拆迁事件,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即使明证。上述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它们破坏了社会的和谐,造成人与人之间,人们与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
  可以说,目前社会的不和谐,很大程度是由于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市场管理的混乱、调控之不力及社会保障滞后等原因引起的。这不是说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不能发挥作用,相反,更说明了经济法的重要性。正是因为我国经济法的运行出现了不良状况,才导致了诸多问题的出现。经济法的不良运行,笔者认为可归因于制定的法律没有在现实中很好的执行和遵守以及经济法律法规本身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理应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经济法如何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应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均衡和协调的社会。[7]利益上的差异和矛盾总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这种差异和矛盾不会导致社会冲突,就需要从利益机制上加以调整,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
  在经济法制定上,要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虑和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结合点。
  通过财政及税收法律的引导,保证经济发展从非均衡策略向均衡策略转变。一方面要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与优化升级。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振兴支柱产业,大力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另一方面要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改变我国东部与西部,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越拉越大的局面。这一切都需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通过法律机制来调节。
  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相对均衡。历史经验证明:过于偏重公平甚至搞平均主义,必然导致社会缺乏竞争和激励,造成生产的发展陷入慢节奏、低效率的状况。过于偏重效率甚至牺牲公平为代价单纯追求效率,就会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解决社会成员收入悬殊的现象。⑴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为每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加重惩罚市场主体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加大产品质量监督,促进人民体质健康。打击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暴利的行为,制裁各种非法收入。⑵发挥法律机制的作用,强化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特别要依靠财政、税收杠杆来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重点是扩大社会中间阶层,减少低收入群体。在税收上健全应税申报制度,对合法的高收入者征收累进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在财政上可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把从高收入者那里征得的财富转付给低收入者。这些措施,条件成熟的一定要采取,发达国家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多层次社会保障。积极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手段向低收入者实行经济利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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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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