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当影响"制度操作层面的分析
(一)"不当影响"制度的法律漏洞补充
我国合同法中"不当影响"制度层面的缺席,而司法实践中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又必须有法律适用,因而构成立法的法律漏洞,对此我们必须借助于法律解释。当今立法的主要问题,由于摩托化式的立法," 对需要调整的对象缺乏透彻的学理分析,立法往往在法律科学还没来得及从概念上对有关主题进行系统清理的情况下仓促出台,从而因不完整、不和谐导致法律适用中无穷尽的解释问题。⒀由于该原因,立法者不得不借助于更富于弹性的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以免挂一漏万,以期弥补法律漏洞。而诚实信用因其内容的空白与外延的宽广成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在法律解释中,如果有比诚实信用原则更具体的原则,我们应选择后者,以免具体原则的软化⒁。
公平原则内容指的是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以此确定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大致相当要求。公平是民法的精神,其背后体现法律的利益平衡动机。如上文所述,"不当影响"制度允许善意信赖方于一定期限之内无条件撤回承诺,此规定类似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而承诺的一方可于一定期限之内无条件撤回承诺,于此我们可借助于法律类推。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法律概念都有核心与周边之分,愈接近核心,愈不易发生理解歧义;而对于其周边部分,则意义往往不显现明了。如果通过对该概念的解释在其"射程之内",则称之为法律解释,否则则称为法律类推。所谓法律的类推适用是指"就法律未规定之事项,比附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之规定,而为适用。" 法律类推可以同时用于认定法律漏洞与填补法律漏洞,以之来贯彻法律的价值判断,且可以用来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性。类推适用的依据是"相同案件,应为相同处理。⒂"其所据法理即为平等原则。法律类推适用的逻辑可依"三段论"而作:"M法律要件有P法律效果(大前提),S与M法律要件类似(小前提),故S有P法律效果。" 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而承诺的一方可于一定期限之内无条件撤回承诺,"不当影响"与此相似-----意志自主都受到对方当事人的不当限制与干预,不能形成准确的利益判断,因而法律允许可于一定期限内由无过错方撤回承诺或直接宣布契约无效,因此,"不当影响"可援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而承诺的规定而作法律适用。
(二)、本案解决方案
回归到本文所述案件,我们可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结合考量该案是否构成不当影响。首先从程序上看:1、主体要件:当事人甲因法律问题向丙律师咨询,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甲渴望得到丙所有的相关信息与诚实建议;2、客观 要件:双方的签定代理合同的时间、地点是在去了解情况的车上,且要约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丙律师发出,而甲在与丙缔约之前已经对其信赖,且需要丙的帮助,在缔约过程中,他是缺乏专业知识的、无远见的、缺乏比较挑选缔约对象的可能,易言之,一般通情达理之人于此情形都很难作出理性的选择;其次,从实体要件看,丙滥用了该影响,丙提出的代理费是同期同标的同类型其他律师的两倍,显失公平。综上所述,我们结合程序与实体要件,此案构成不当影响当无疑问。还需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对合同条款发生争执时,应作出不利条款提出者的契约解释--其在提出契约条款前,已从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考虑。结合本案实际,由于丙已经履行合同,且标的是智力劳动(智力劳动的价格是不能作非常整齐划一的"全国统一分数线式"的,此点务必考虑),不能恢复原状,可结合甲的请求,减少一部分代理费,使其大致接近于合理水平。
总之,在现代社会中,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别要求民法选择私法自治作为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手段(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主要手段,而契约自由又构成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但整个社会利益的普遍性要求(即社会利益最大化),法律又给私法自治设定了界域。真是进也难,退也难,法律真正是一种无奈的利益选择!此项法律的利益平衡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的方方面面,这种技巧殊难掌握,需要无数的法律人为之皓首穷经,身体力行,探求不止、奋斗不息!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龙陈,男,1975-03,湖南省祁东县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攻民法哲学与民法解释学
⑴全增嘏·西方哲学史[M]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10·711
⑵ (美)本杰明·卡多佐·法律科学的矛盾[A]·1928·4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452
⑶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J]·中外法学,2000(1)
文中所述案例为笔者所亲历,该案处理方案及所援用法理与本文分析相似。
⑷(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81
①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4:109条规定第一款第一目规定:如果在缔约合同时有下列情况,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1.他依赖与对对方当事人或与对方当事人具有信托关系,他处于经济困难或具有紧迫需要,他是无远见的、无知的、无经验的或缺乏谈判技巧的,以及2.对方当时人已经知道或本应该知道这种情况,由于这种情况以及合同的目的,以非常不公平获取过分利益的方式利用了第一方当事人的这种状况。摘自梁慧星主编,韩世远译《民商法论丛》第十二卷,第847页。
⑸(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2·147
⑹(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2·148
⑺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72
⑻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74
① "市场原教旨主义"是斯宾塞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另一种翻版,其表现为对市场自由的极度崇拜,反对政府对市场的必要干预。摘自方流芳著《合同自由漫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网2001年12月
⑼付子堂·对利益问题的法律解释[J]法学家,2001(2)
⑽全增嘏·西方哲学史[M]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10·712
⑾(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2·150
⑿殷鼎·理解的命运[M]·北京:三联书店,1988·303
①对契约自由的规制,不是没有成本的,用之火候不当,反而有可能造成社会成本的高昂。比如,在二战后,德国许多市民没有相应住房,租房是必然选择,但由于房主与房客地位不平等,房主于是提高价金,民众极为不满,这种利益表达政府不敢小觑,于是通过政府法令规定了租金的幅度,但结果是,由于租金偏低,造成房主利润较低,许多人不愿投资于住房建设,到目前,德国住房供应仍很紧张,供不应求,房价自然不低,此乃价值规律作用的再简单不过的结果,最终,房客不得不支付更高的价金。因而,这种对合同自由的规制很难说是成功的。材料来源:(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83-186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查看龙陈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不当影响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