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第采取了列举的方法,这是首创,是否合适?是否用“包括但不限于”更为合适。
(五)“地役权”,指在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之外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该项规定缺少主语,可在“指”字后面加“权利人或权利主体”。
第二百六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
意见和建议:本条登记机关是择一还是分别,规定不太清楚。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意见和建议:因为该法涉及全民生活的重要方面,而且有许多法律术语,为方便广大群众学习和理解,建议施行时间与通过之日的期间长一点。 此文章共有11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查看王学堂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物权法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