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民商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我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http://www.dffy.com 2005-7-15 9:40:58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意见和建议: 建议此处规定一年或六个月的除斥期间,似乎更为合适。
  第一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以外,视为按份共有。
  意见和建议:具有家庭关系等以外,此处“等”字有无必要?
  第一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其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转让合同有效。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意见和建议:本条中物上请求权应优先于赔偿请求权,建议调整语序。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者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意见和建议:本条更重要的宣示性条款,但规定二十日有无必要?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意见和建议:此处规定半年时间太短,有与民争利之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意见和建议:同八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意见和建议:同八十三条。前面用按照,后面用依照,最后又是按照,这三个词在法律上有无区别?是不是文字游戏。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取得用益物权,法律规定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意见和建议:同四十九条。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三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禁止占用承包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等非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意见和建议:改为建窑、建坟、挖沙、取土或其他改变承包地用途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此文章共有11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查看王学堂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物权法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王利明谈物权法实施四大动向 (2008-4-3 11:39: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文版) (2007-12-5 10:20:01)
· 七旬老人打官司感慨:“物权法真是咱的保护神” (2007-11-29 16:56:49)
· 物权法开始强有力影响公民生活 (2007-10-12 21:40:59)
· 中国物权法第一案长沙落槌 (2007-10-12 21:38:02)
· 物权法主要名词解释 (2007-8-19 20:25:34)
· 聚焦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2007-7-25 16:36:49)
·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2007-6-9 16:18:38)


上一篇:雇员故意犯罪,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05-7-14 8:58:09)
下一篇:预防“一房二卖”购房应当登记 (2005-7-26 9:18:37)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