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物权法(草案)》应与其他法律对接 |
|
| http://www.dffy.com 2005-7-27 9:02:57 作者:周连勇 来源:江苏法制报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刚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适应了法律完善的时代要求,但要真正完成物权法使命,物权法本身体系的完整、内容的规范、条款的严谨是十分重要的。但翻开共268条的草案,缺漏和粗疏令人遗憾也令人困惑: 困惑一:重复规定属于合同法范畴、行政法范畴和刑法范畴的若干条款。在草案第一编第二章以及其后的若干章节中,多处规定了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中已经规定的内容。作为刑事法律规范更不应该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出现,在草案中多处出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既是多余的也是错误的。 困惑二:物权法草案沿袭立法机构制定原则性条款,而将具体的操作性条款交由司法机关解释的传统做法,导致草案条文表述模糊,不够严谨细致,不具可操作性。如“合理补偿”、“有关部门”等多次出现。 困惑三:物权法草案没能和其他相关法律有效衔接。物权法不但要和现有的《民法通则》对接,还需要和其平行的其他实体法如《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协调,也需要和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相衔接,同时还应考虑相关法律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修改,如“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者等权利”的规定就有可能与修改后的公司法发生冲突。 困惑四:配套法规、规定滞后,直接影响到物权法适用的效率。物权法的适用离不开若干配套的法规、规定,如物权登记机关及登记程序的规定,因不动产被征收、征用国家给予补偿的规定等,如不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快填补,物权法的有关条款则可能成为虚设。
查看周连勇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物权法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徐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