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调整法律关系的范围讲,民法只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从调整手段上讲,民法一般以任意性规定为主(调整性规范),强调意思自治(当然必须遵循民法的强行性规定及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违善良风俗原则等)。可以说,民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正如哲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样。 哲学孕育了其他学科,但其他学科却独立于哲学;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础,但其他部门法在法律地位上讲,已独立于民法并与它并起并坐了。民法如果以社会为本位,必然会使民法承载更多的任务,民法本身并不一定能够胜。因而,认识到民法调整范围与调整手段的有限性,这是民法学者应具备的自觉意识!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私法的特别法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倾斜,并不能说明民法以社会为本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法律是适用于特定的群体或者生活领域的私法。它们所规定的特殊原则与规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特殊义务。如对消费者的尊重义务,商品质量保证义务等等,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在劳动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强制缔约义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义务等。这些规定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从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私法对于社会利益的考虑。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下如下结论:民法转变为以社会为本位。这是因为:尽管现今民法制度对传统民法的三大原则(私权神圣、意思自治、过错责任)有所限制,但并未能消解其在民法中的重要指导地位。在笔者看来,三大原则其实都可归结为一个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该原则源出于将人尊重为人的哲学基础。康德曾言:人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那就是自由。他可于“法律沉默即自由”的范围内凭借自己的理性、资源、经验等进行决策,争夺资源,以期实现自我。个人当然是其本人意志的主人,他必然以自己的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这很难用民法的社会本位观进行解释。当今各国民法对一些基本原则作限缩性解释,恰恰是人本主义哲学思想在民法中的制度落实,反映了民法对人的尊重,充分体现了民法的“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初衷。因而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难以此断言民法是以社会为本位。
(5)以社会为本位,不利于我们这样一个后发国家国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我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鲜明特征是家国一体。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与自然经济和君主专制主义相结合,造成了中国的国家本位。正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传统知识分子所追求的人生的进取之途。它很能说明这样一个问题:知识分子修身、齐家,为的是“国”与“天下”,而非为个人。这与西方文化所体现的个人本位大不相同。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国民只知有国家,而不知有个人。中国传统法文化在观念上强调德主刑辅、身份本位,强调服从权威和作顺民的观念,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法律多为禁止性规定,而少权利性内容,忽视和轻视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从本质上讲,这是崇尚公法而轻视私法的“公法文化”,这与西方国家的尊重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私法文化大异其趣。新中国成立后,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包办私人的一切事物,对主体意志的干涉具有随意性,而我国国民对此浑然不觉,权利观念淡薄。可以说,民法的社会本位观,不利于国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6)民法是一种社会组织法,其依据也不是以社会为本位。
民法不仅是一种调整行为的规范,也是市民社会的组织规范。而这一向为学者所忽视。“现代社会的核心特征,在于社会成员和许多不认识的他人发生关系,而在这种关系下,许多一般化的媒介就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构件。”在现代社会已经很难找到像传统社会中的那种一般性的规范机制,价值不再是一种共享的道德观 。一方面变成了以法律为代表的系统媒介类型的程序知识;另一方面,道德与伦理则完全退入“私人空间”,成为与社会整合无关的私人事物。现代社会只能借助系统来解决社会的整合问题,而系统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机制,在市民社会中,民法制度无疑是最主要的系统规范。各国民法对人从一出生到死亡都有许多制度进行规定,其体现的正是法律对法律生活所需的“独立个人”的要求。法律正是通过规范社会中的个人的行为,来达到社会整合的目的的。
综上,从法学的角度考察,民法的社会本位观是站不住脚的。
三 民法的权利本位观的法学思考
民法的权利本位所包含的内容丰富,为了对此作透彻的理解,本文拟从法学和人本主义哲学角度出发,综合考察,希望能得出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
从法学的角度思考民法的权利本位观
探讨民法的权利本位观问题,首先必须解决权利是什么的问题,即要解决权利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
(一)权利的本质及民法的权利本位观
1、权利的本质思考
康德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同样使他感到为难。他的回答很可能是这样,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义语的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即指出某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 的确,康德道出了权利本质的难以界定。夏勇认为:“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说,至少具有五个要素,第一是利益,第二是主张,第三是资格,第四是权能,第五是自由。以其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它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 我国学界关于权利的本质有以下几种学说:① “利益说”,又称“客观性”,该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德国耶林为其代表人物。他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生活条件,包括物质条件与精神条件;② “意思说”,又称“主观说”,法律的本质是权利主体的自由意志,萨维尼是其代表人物; ③“意思利益折衷说”,该说认为权利的目的是保护利益所有的意思,换言之,权利是该意思力的利益;④ “力量说”,该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支配力,尤其是对相对人的支配力。该说又分为两种形态:意思力刃说与法律力刃说。前者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确认的意思自由和意思支配力;后者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享受特定权益的支配力。德国法学家梅开尔首倡此说(在欧洲、日本和我国台湾此学说很有市场);⑤“期望说”,前苏联、东欧各国法学家创此学说,他们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权利主体享有利益范围或实施一定行为、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我国学者多持此说。 笔者认为,在以上各种学说中,“利益说”缺乏对主体意思的尊重;“意思说”则似无客观根据,显得太灵空;“意思利益折衷说”兼顾了主体、客体,但却忽视了权利本质的法定性;“期望说”不能解释这种“可能性”为何要受法律保护及其在何种程度上受法律保护。笔者采“力量说”,但将它的两种形态结合,即权利的本质是当事人基于意志自由所主张的利益,受法律保护而产生的支配力。该说既兼顾了主体的意思自由、客观的利益范围、主体资格,也突出了法律的重要属性,即强制性。廓清了权利的本质问题上的迷雾,让我们进一步探讨民法权利本位观。
2、民法权利本位观的涵义与理论背景
(1) 民法权利本位观的涵义
民法的权利本位观指的是:民法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丰富人的品格内涵为指导思想,其必然以关心人、成就人、并呵护人的精神安宁为其最高准则,它表现为法律是确认和保护权利的基本手段,法律是权利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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