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权利为本位体现了对公权力的警惕之心,为市民社会的正常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自从国家诞生以后,对个人权利造成最大威胁的永远都是公权力! 因为:“第一,国家因拥有权力工具,因此其实力远在单个的人之上。如果法律制度不对国家的这种超强实力进行限制,那么这种权力就会变得无法忍受(‘极权国家’)。第二,公法不同于私法,公法中一般不存在将法律后果归属于决策者的现象”。 ,这表现在公权力在没有得到严格限制的情形下,都有被滥用的可能。与此不同,私法主张意思自治,自负其责。私法尽可能排除国家恣意干涉私人利益,让市民社会真正成为私人间私利交换、斗争、妥协的场域。国家仅负有一种职责,即保障市民社会发展所需的社会秩序。国家必须为它所做的任何有损于私主体利益的行为提供正当性、合法性理由,否则便可能构成专制。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犯。
3、民法的权利本位观念,有利于调动私主体争取个人利益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诚如上文所言,民法假定个人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守护者,个人总是首先从本人的利益出发,谋求利益的获取。在社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个人对利益的争取,形成了灵活的竞争机制,使得社会资源得到更有效率的利用,从而有利于资源配置的优化。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讲,也有利于市场的繁荣。众所周知,计划经济的最大弊端就是政府替当事人作主,而政府决策的后果(风险)却由当事人来承担,这不但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造成了“官本位”的严重后果,这也是计划经济一向为人们所批评的一大原因。市场经济正是避其短,扬其长,既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创造,也有利于整个市民社会的健康精神状态的养成,民法的权利本位观正是满足了市场经济的这种要求。
4、民法的权利本位有利于我国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有利于形成良性的法律秩序,臻于法治。
笔者在前文已谈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私文化是缺席的,国民的权利意识不强。因而我们必须从我国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的现实出发,提倡权利本位,催醒国民的权利意识,因为只有全社会形成民众为权利而奋斗的壮景,中国的法治大业方能有望!这也是耶林将“为权利而奋斗”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原因 。
本文载于中国创业投资类核心期刊──《科技创业》2004年第十二期
(作者单位: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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