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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法律大会专题讨论]家庭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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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9-5 12:34:16 作者:孙敏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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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5日,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家庭法专题研讨会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澳门厅举行。 本专题的主席是加拿大蒙特利尔麦吉尔大学法学院的玛格丽特.萨莫维利女士,共同主席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女士。 专题的外方发言人有国际青少年与家庭法协会会长麦卡尼,菲律宾上诉法院的戈玛.雷特西亚.塔布雷特,英国王室律师切丽.布思。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佩丽女士作了题为“云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惯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的发言。她认为,云南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惯和婚姻家庭观念,不仅反映了少数民族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状况,更反映了他们丰富的民族感情和深刻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鲜明的民族特征和强大的生命力。它的调整范围和适用效果,在一定意义上比国家法律更宽泛、更有效,对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也更为深刻和持久。人民法院在办理有关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案件时,必须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对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惯给予足够的重视:一要依法执行立法机关对少数民族法定婚龄的变通规定;二要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惯,多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争议;三要注重发扬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惯中的优良传统,借助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惯中的积极因素,促进国家法律的贯彻和实施;四要妥善处理好少数民族的陈规陋习与国家法律的冲突问题,由少数民族自己改良他们的文化,避免在判决书中认定某个民族的习惯违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路是一条充满民主和科学精神的法治之路,只要不妨害国家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和保障少数民族用他们自己的方式、方法解决其私权领域的事项。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先生在“国家对未成年人在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或者病重情况下所负的法定义务”发言中认为,艾滋病对人类的危害正在造成日益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在艾滋病对人类所造成的影响中,未成年人受害甚大。未成年人在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或者病重的情况下,面临着身心健康成长和接受教育等方面的诸多困难。国际社会对此问题已经形成这样的共识:国家对未成年人在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或者病重情况下,应当担负起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以保护这部分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定义务。他从中国政府保障艾滋病病人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中国政府对保障艾滋病病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措施及完善保障艾滋病病人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制度的若干建议的角度进行了详细论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员陈明侠女士的发言题目是“婚姻法修改与禁止家庭暴力”,她说: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自古以来,不论地域、人种、阶级或阶层,不论社会制度或经济水平、文化特点,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但在中国,“家庭暴力”是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召开后,才逐渐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当时在中国的法律中没有“家庭暴力”一词。家庭暴力问题是通过刑法、民法等单行法律、条例、法规处理的,无法有效制止家庭暴力,保护暴力受害人。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款,使“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律中,并且规定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救济条款,是保护婚姻当事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等人权的重要规定,对防治家庭暴力有重要意义。但是,婚姻法中关于反家暴的条款规定得过于抽象,缺少可操作性,司法解释中家庭暴力的定义又规定得比较狭窄。中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有效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创建两性平等、和平、民主的幸福家庭生活。
(特派记者孙敏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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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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