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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律大会专题讨论]不动产与财产法

http://www.dffy.com 2005-9-5 12:39:16 作者:孙敏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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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9月5日上午,第二十二届法律大会不动产与财产法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重庆厅举行。来自世界多个国家,以及中国各地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学者参加了研讨。专题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席王家福与美国加州事务律师丹尼尔.格丁担任主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尹鲁先法官、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杨建津律师,与来自美国夏威夷大学威廉.里查森法学院的大卫.卡里斯教授、俄勒冈州波特兰市爱德华.苏利文律师、来自加拿大维多利亚市的杰克.巴塞律师,先后就中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所有权移转,和加拿大私人土地的发展、美国大城市市区商业发展规划与支持、土地强制性征收等问题进行了发言。

  王利明教授首先作了《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发言,就中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模式进行了论述,指出我国物权法草案在借鉴各国物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确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一般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作为特别例外。这一登记原则的确立,虽然其内容还有待完善,但其注重借鉴国外的经验,契合中国实际的做法值得肯定。

  杨建津律师的发言题目是《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务探讨》,就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种类进行了梳理,并就完善登记内容,如实全面记载物权及变更提出了建议,提出不动产物权登记应当在促进不动产转让和流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尹鲁先法官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对不动产所有权移转进行了探讨,他的发言题目是《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理论的实务分析》。他指出我国司法实务界关于登记对不动产所有权移转合同效力影响的认识,随着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发展有一个变化过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司法实务的影响是明显的;不动产所有权移转非经登记不得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经过登记的权利其性质已经从债权演化为物权;不动产交付与登记均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交付不得排斥登记,但并不是绝对的;根据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制度的现状,不宜赋予不动产所有权以绝对的公信力。

  加拿大的杰克.巴塞律师作了《码头前言:加拿大可参与的、可持续的公共/私人的土地发展》的发言,他通过分析加拿大一个城市的参与规划案例,介绍了在市镇重新发展中可供借鉴的思路和方法他认为对资源尤其是土地最有效的利用,就是寻求在土地利用上各方利益的和谐,而和谐的基础就是在规划过程中,那些关键利益人的积极参与,没有这样一种和谐,资源(土地)的利用效率就会大为减低;在北美洲有大量这样的土地使用例子,一方面在方法上忽略了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对经济因素的考量也超过了对环境和社会以及文化的考虑;大众依赖汽车作为交通运输方式的北美市镇散乱发展模式已经破坏了对土地的有效利用;如果真正使得关键利益人参与并采用平衡的评估程序,就会降低产生不满足各方期待的低效土地利用的可能性。

  在扩大有效的、可利用的空间时代背景下,政府利用其公权利强制地征收土地正在全球范围内扩展,特别是亚太地区城市化的迅猛发展,更增长了这一需求。大卫.卡里斯教授的发言是《强制性征收土地:合理通知、听证以及重新安置标准》,他通过美国的案例及经验,描述并分析了强制性征收土地将涉及的各个环节,叙述了美国法律对被征收土地者的多角度保护,详细阐述了在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征收者与被征收者之间纠纷的程序,包括审前程序、决定补偿的程序、证据规则、判决及判决后的程序、重新安置等等。

  爱德华.苏利文律师的发言描述了俄勒冈州波特兰市、华盛顿州温哥华市大城市市区中大型商业区的设置与当地社区规划之间的冲突,以及两者可能的相互协作和相得益彰,揭示了完美的规划和复合利用土地的规划所带来的相对稳定性以及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所应有的灵活性。

  (特派记者孙敏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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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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