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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http://www.dffy.com 2005-9-20 10:04:36 作者:惠莉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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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我国公司制度的确立,证券业的起飞,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掌控公司,侵犯公司利益,进而间接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许多学者因此提出在我国引入在国外已有成功经验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就在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目前,我国公司运作中存在着大量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因此,立法中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单纯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只是“治标不治本”,中小股东权益仍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在立法中引入股东代表诉讼让司法实践有法可依,《公司法》中应当加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第一,《公司法》对股东会选举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具体程序没有规定,而对董事与监事究竟是合并选举还是分开选举缺乏规定是很容易产生问题的。例如,如果董事与监事由股东会分两次选举产生,就很容易造成大股东对董事与监事产生影响作用。《公司法》对股东会产生公司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采取“一股一权”的方式,从实践来看,“一股一权”正是大股东操纵公司人事安排、机构组建,进而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温床。正因为如此,“累积投票权”或许是扩大中小股东权利的好方法。所谓“累积投票权”即规定股东所持有每一股都有与当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对的票数,如此,股东既可把所有的投票集中一人,也可分散选举,最终按照票数多少决定董事和监事。如一人既当选董事又当选监事,则由其自由选择。空缺人员依次递补。如此,则能很大程度上提高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也可让他们选出较为满意的代言人。
  第二,必须加强对大股东行使表决权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资本多数原则给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使其意志极易成为公司意志,这样做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其维护自身利益的必要限度。公司怠于追索债权很大程度上与大股东意志影响公司有关系。大股东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制定侵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就需要规范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法律后果和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第三,必须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监事有法律赋予的相当大的职权,是公司合法运作的监督者和保护神。但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大多数监事由公司内部人员任职,其待遇等切身利益听命于董事长、总经理的安排,再加上人事关系等联系,监事职权的发挥受到很大的限制,根本没有起到应有作用。为保持其独立性,笔者建议,在我国未来的《公司法》改革中应允许企业可以引进外部监事,在待遇和人事安排上不受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限制,同时规定,监事会有权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或者经理提起诉讼,并由监事作为诉讼代表人。如此,则真正做到公司监督机构和管理机构的彻底分离,真正发挥监事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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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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